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应当向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释法明理,就自己所下判断的正当性进行充分论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是立体构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四个维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新时代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要求。笔者认为,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应当向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释法明理,就自己所下判断的正当性进行充分论证。正如《意见》第二条提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笔者理解,上述四点正是立体构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四个维度。
一、阐明事理是作出公正裁判的基石
阐明事理,即要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即指法官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其作出最终裁判的依据。因此在释法说理中首先应当体现法官对事实、证据的判断力及其有根据的理由,阐明事理是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基石。
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都需要得到证据的证明,证据裁判的内容应当成为阐明事理的重点。然而,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一些裁判文书重视记载证据裁判的结果,能够详细列出采纳了哪些证据定案,而对证据裁判的过程则反映不够,特别是对于一方提出的对对方证据有异议的意见不展开论证,往往仅以一句“某某人提出的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予以回应,当事人或者社会大众看到这样的裁判文书后,自然会对法院的证据认证过程产生疑问,进而质疑案情事实,质疑法院裁判结果。
在这一方面,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为我们提供了范例。该份判决书共计1.4万余字,其中约1.2万字在阐述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尽可能“让证据说话”是其最大特色。对于这样一起被告人多年前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存在一些与有罪证据相矛盾的反证,再审判决书指出了原审定案证据体系中存在的抓获聂树斌的经过与康某被害案之间缺乏关联性、该案重要证据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认定被害人康某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等九大问题,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面、客观、细致地分析与论证,从而得出了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的结论,最终推翻原判,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在阐明事理,详尽反映证据裁判过程方面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和借鉴。
二、释明法理是作出公正裁判的钢筋
释明法理,即要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当法官通过证据的审查与运用阐明事理后,就应当依据法律规范,运用法理分析问题,释明法理,这是作出公正裁判的钢筋。美国的法官十分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而且往往是投入充分的热情与责任心去阐述判决中的法律问题,使得法院判决书的论证推理非常的细致和严密,无疑这是值得我们法官学习的。
近期宣判的张文中再审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审纠正涉产权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该案的再审改判在社会上引起了热烈反响,被称为具有宣示性和标志性的“标杆”案件。该案涉及诈骗、单位行贿和挪用资金三个罪名,再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的三个罪名均不能成立,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和物美集团无罪,对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对于三罪改判的理由,长达1.8万余字的再审判决书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其中在论述张文中、张伟春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时,再审判决书紧紧围绕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论述了物美集团并未使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物美集团获得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后,虽然将该款用于偿还公司其他贷款,但在财务账目上一直将其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并未采用欺骗手段予以隐瞒、侵吞,且物美集团具有随时归还该笔资金的能力,从而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
三、讲明情理是作出公正裁判的混凝土
司法裁判的结果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情合理。法律源于社会生活,法律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生活,故而法律精神与社会情理息息相通,情理蕴含于法律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在裁判说理中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这是作出公正裁判的混凝土。
例如,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二审判决书在论述刑罚裁量中,从社会的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指出“杜志浩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防卫明显过当。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可见,情理讲得透,说得明,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增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提升社会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
四、讲究文理是作出公正裁判的黏合剂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语言,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精炼,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讲究文理是作出公正裁判的黏合剂。
值得注意的是,释法说理的内容在保持法律专业特征的同时,应当摒弃概念化、公式化、八股文的陋习,把握好专业化与朴素性的关系。既要在事实认证和法律适用上严谨准确,又要通俗易懂,不仅要体现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法律专业化,同时又要兼顾文书的大众性与朴素性的特征,让非法律专业的社会大众仅凭普通文化知识、道德情感和公序良俗就可以看得懂、辨得明。因为裁判文书的主要受众是当事人和一般社会公众,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因此其中的“法言法语”的运用应当以普通公众的理解认知为限度,超越此限度则是司法判决领域法律性过于专业化的表现。用公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做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自然能够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和理解。无论是聂树斌再审判决书、于欢二审判决书,还是张文中再审判决书都较好地把握了专业化与朴素性的关系。
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承载了全部诉讼活动,其释法说理部分更是集中反映了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思路,凝缩了法官的审判智慧。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7月1日正式开通以来,走过了5个年头,截至2018年6月22日,访问量已超159亿,民众对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和结果的关注与日俱增。法官们要写出高质量、令人信服的裁判文书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是相信我们只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塑造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思维模式,不断加强文字素养,学习法学理论,多阅读研究优秀的裁判文书,构建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四位一体的释法说理维度,就一定能使每一份裁判文书都经得起阳光的照耀,建造起一座座法治大厦!(沈 言)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7/26/content_141644.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