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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财产保全 助力执行攻坚

时间:  2018-06-08 11:14
灵活运用保全手段,充分用好财产保全制度,对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作用突出、意义重大。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程序,是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灵活运用保全手段,充分用好财产保全制度,对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作用突出、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在民事财产保全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要建章立制,确保财产保全依法、规范、高效开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已做出规定,但原则性较强,法院应根据工作实际依法制定更为细化的操作规程。一方面,要强化保全流程节点管理。以方便当事人申请保全、提高保全效率、规范保全工作为导向,全面规范保全申请、受理、审查、裁决、分案、实施和送达等工作流程的节点要求,列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清单式管理,并明确保全部门与审判部门的协调配合要求,探索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平台,避免当事人多头跑路。另一方面,要强化保全实施工作的规范管理。坚持“同一案件,同一实施人员办理;多个案件,立案在前优先办理”原则,防止“后案先办”、“先案拖办”等行为,确保措施的一致性与有序性,进一步提高保全工作效率。
 
二是要审慎审查,防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滥用保全。保全不同于执行,这应是处理财产保全工作的基本理念。财产保全作为一种民事措施,往往涉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等多方利益。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必须坚持审慎态度,特别是在审查阶段,既要注重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还有考虑其执行的合理性。关于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要加强对滥用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制,防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滥用保全,改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利益格局,从而导致财产保全错误的发生。
 
三是要平等保护,重视被申请人权利的落实。在充分赋予申请人权利的基础上,应对被申请人权利依法进行保障。要重视被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当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时,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或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的前提下,告知被申请人财产被保全的情形,以保障其异议之权。同时,要落实法律赋予被申请人的各项权利,确保在保全实施中被申请人权利得到依法保障。
 
四是要未雨绸缪,科学界定财产保全错误。当前,法院常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定性为一般侵权责任,在审查“申请有错误”时,往往将其理解为“申请有过错”。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财产保全错误时,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用综合认定标准,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既充分考虑过错应与诉讼请求金额直接相关联,还应留出申请人对法律了解或理解上不足的空间。这既是被申请人善意容忍义务的需要,也是避免造成对申请财产保全权利的过度遏制,进而威胁财产保全制度的现实基础,使更多生效裁判面临“执行不能”风险,这是与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现实需要相违背的。(王新亮)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6/07/content_139820.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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