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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裁判文书易错点原因分析和建议

时间:  2018-05-25 11:16
上网裁判文书易错点原因分析和建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克仰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对裁判文书的重大意义进行深入阐述、对裁判文书出错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就提升上网裁判文书质量提出具体要求。笔者认为该通知下发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网络民意沟通工作是笔者此前的工作任务之一,曾处理过上百条反映本省法院上网裁判文书质量的网友评论。现笔者尝试将上网裁判文书易错点进行归纳、浅析出错原因,并提出工作建议。
 
一、上网裁判文书易出现错误的方面及原因
 
一是工作不细心,前期输入有错误,后期校对不认真,致使上网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文书录入者在输入文书时打出错别字,在后期校对中又没发现,致使原版文书出现错漏,在按照原版文书粘贴上网时自然就出现错误。在使用拼音输入法时,在一音多字的情况下打字员选择错误,如把“武某”输入成“吴某”,把“显失公平”输入为“显示公平”, 把“验资报告”输入为“验字报告”。在使用五笔输入法时因手法不熟练也会出现错误,如把“城镇户口”输入为“城镆户口”。在民事案件中因涉及的数字较多,相应地在数字方面出现的错误也较多,主要表现在数字多一个零或少一个零,或同一事实前后表述的数字不一致;再者为日期错误。在原告胡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把原告起诉时间写错,致使其起诉时间早于其就医时间。有一份文书甚至在最后的落款处写错日期,把“二○XX年”写成 “二○○XX年”。
 
二是责任心不够,随意套用文书格式,复制粘贴后不检查,致使上网裁判文书出现瑕疵。内容明明是行政案件,因套用其他文书格式,造成案由错写成“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民事判决书”。在一起离婚案件判决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原告性别为“男”,被告性别也为“男”,后追查原因发现,书记员认为两当事人住址等基本信息一致,就按照原告的信息进行了复制粘贴。有的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出现相同的错误,原因就在于撰写二审文书时完全复制粘贴了一审文书中错误的部分。还有的是两个以上文书一起上网公布,在操作中出现失误,前半段文书是甲案内容,后半段文书却是乙案的判决结果。有的书记员在上网发布时,把法官起草的初稿发到网上,造成上网文书与当事人领取的纸质文书内容不一致。
 
三是能力有欠缺,工作中想当然,又不注重借助工具书,致使上网裁判文书出现瑕疵。如在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中,称被告向原告“出据了借条”,其实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无“出据”一词,正确用法应为“出具”。有的文书把具体罪名写错,如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错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有的文书中把“免予刑事处罚”错写成“免于刑事处罚”;有的文书引用法条错误,如表述为“根据刑法第X条之规定”,但第X条与该案的定罪量刑无任何关系。
 
二、减少上网裁判文书瑕疵的工作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是增强工作责任心,最大限度消除低级错误。智能纠错软件应用可以帮助文书录入者找出文书中存在的错别字、漏字、标点符号及语法等明显错误,但是对于数字、日期或原被告名字写颠倒等这样的错误也无计可施。因此,不能认为安装和使用了纠错软件就万事大吉了。要消除文书中的低级错误,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校对和勘误才是王道。
 
二是提高工作能力,尽可能不出现瑕疵。法官不要吃老本,要有知识恐慌、能力恐慌和本领恐慌意识,要重学习、会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和人文素养,防止撰写的裁判文书出现“硬伤”。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要熟练掌握文书上网的方法、步骤和相关要求,确保裁判文书在上网的最后环节不出问题。
 
三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建议可以考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增设评论窗口。建议在每一个上网文书的下方设置“我要评论”窗口,便于倾听网友对裁判文书的意见,以此形成倒逼机制,提升法官责任心,增强文书说理性。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5/23/content_139274.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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