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是全面对接互联网产业多元化样态的法院,是全方位创新法院,是逐步向专门法院过渡的改革“试验田”。
2017年8月18日,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挂牌成立。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进一步总结涉互联网案件诉讼规则、维护网络安全、强化网络空间治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在化解涉网纠纷、推动诉讼机制创新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15日,该院受理六类涉网案件共计7372件,审结4532件,网上立案率高达96%,已关联当事人案件实现100%在线审理。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5分钟,线上审理平均审理天数46天。此外,该院在深化审判流程智能化、涉网纠纷审理规范化、协同治网精准化等方面也作出了全新尝试和突出贡献。例如,该院首创全国大数据深度运用电子送达平台,自2018年2月9日运行以来,共送达4778次,送达成功率达88%;首创异步审理模式,对传统审判模式进行颠覆式创新,使当事人和法官可以在不同时间段参加庭审,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功运行,为在全国层面推广设立互联网法院打下了坚实基础,积累了有益经验。然而,实践中,也存在对互联网法院运行模式和履职方式的担忧之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认为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技术性不强、复杂度不高,只具有诉讼便民意义,推动网络依法治理的职能未能彰显;二是认为互联网法院就是“互联网+审判”,只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革新,在实体规则创制上的意义并未凸显;三是认为互联网法院的创新并不存在“专属性”,其他法院也可以探索尝试,在“专”和“特”上表现并不突出。本文将结合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实际,在回应上述担忧的同时,从三个维度谈谈如何正确认识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定位,以及它到底能为互联网法治和网络强国战略作出什么贡献。
维度一:互联网法院是全面对接互联网产业多元化样态的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运行过程中,曾被某些媒体片面解读为“电商法院”,究其原因,一是根据杭州互联网产业发展实际,该院受理的案件大都是网络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二是该院办案平台过去主要与本地特定电商企业对接,引发外界对数据安全、司法公信等方面的过度担忧。事实上,各地互联网产业结构和发展情况各不相同、也各有特色,互联网法院设在哪里,就会对应当地互联网的产业特点和纠纷样态,审理相关案件,创制相应规则。杭州作为“电子商务之都”“移动支付之城”,所涉及的案件纠纷类型自然与电子商务发展联系紧密,但并不意味着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就如此单一。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统计,收案占比最大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比为37%,而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电子商务纠纷占比仅为11%。而且,随着未来互联网产业结构的发展和变化,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将日益多样化、多元化。北京市的互联网产业主要集中在数字经济、文化创意、聚合平台、网络金融领域。根据2018年一项最新统计,全国估值10亿元以上的136家互联网“独角兽”公司中,总部位于北京的就有61家,体现在案件分布比例上,如果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为标准,北京市网络购物、服务纠纷也只占9.6%的比例,涉及互联网金融、信息传播、行政规制的案件将占据更大比例。
此外,如果推广设立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一定会按照高起点、高水平、高要求打造全新的电子诉讼平台。互联网法院的办案平台将紧密结合互联网产业的特点,引入最新信息技术,搭建全新诉讼平台,实现覆盖全面、对接各方、保障有力,在数据导流能力、数据分析能力和数据安全保障上,进一步提升优势和权威。未来,互联网法院还可以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证据的云端存储、各方监督、不可篡改,提升平台的安全性和公信力,最大程度上化解外界对互联网法院就是“电商法院”的疑虑。
维度二:互联网法院是全方位创新法院
在推动设互联网法院过程中,有人提出:“互联网法院不就是‘互联网+审判’吗?每个法院都在做这样的工作,有必要专门设立一家法院吗?”实际上,仅仅将互联网法院等同于审判方式的“互联网+”,是对互联网法院定义和功能的狭隘理解。
中央部署设立互联网法院,核心目标是推动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提升我国在互联网规则制定领域的国际话语权,而不是简单实现“网上案件网上审”。因此,设立互联网法院一方面要凸显互联网法院在线处理、快捷办理、让老百姓“少跑路”甚至“不跑路”的便民功能;另一方面要秉持改革创新思维,在管辖确定、平台打造、规则制定、规律提炼、文档管理、技术运用等方面,全面体现互联网特点:
一是在管辖确定上,要从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延伸至所有的网络侵权纠纷;从一般的小额金融借款纠纷,逐步覆盖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形态。二是在平台打造上,要从对接所有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过渡至与公安、工商、市场监管、税务、海关、证监会等相关国家机关、组织机构的数据有序对接,实现相关涉案数据实时更新、云端存储、一键推送。三是在规则提炼上,要从总结梳理适应互联网审判特点的证据规则、裁判规则,发展到制定推动数字经济繁荣有序运行的治理规则、提升我国网络治理话语权的国际规则。
维度三:互联网法院是逐步向专门法院过渡的改革“试验田”
由于目前互联网法院还不是专门法院,集中管辖也不意味着专属管辖,因此有人据此提出,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他普通法院也可以审理;互联网法院的审判方式,其他普通法院也可以探索实施,所以从长远来看,互联网法院的“专”和“特”很难凸显,只具备阶段性意义。需要明确的是,作为新时代和新科技的产物,互联网法院是全新事物,也必将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进化,必须用发展、动态的眼光正视它的未来,而在未来,互联网法院会逐步转型为专门法院,它的“专”和“特”将按照以下步骤逐步凸显:
第一步,作为互联网诉讼规则的“试验田”。互联网法院可被授权调整适用部分诉讼法司法解释,推动实现司法审判、诉讼机制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从制度上消除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电子归档的障碍,从技术上克服在线身份验证、在线诉讼缴费的困难。根据试点效果,既可以推动修改诉讼法,使所有法院都可以成为法律修改的受益者、成为新规则的适用者,也可以推动制定仅限互联网法院适用的“特别诉讼法”,真正实现“以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
第二步,作为互联网司法治理的“试验田”。从改革阶段性上看,现阶段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涉互联网案件只是“起点”,目的是通过集中审理各类涉网案件,总结发现最适合由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和审判方式。从技术发展上看,人类未来所有的日常生活行为、生产经营行为都将与互联网发生紧密联系,“涉互联网”的范畴将无限扩大,而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将逐步向“专”而“精”发展,逐步侧重审理互联网特性突出,有助于繁荣数字经济、促进网络空间治理、确立互联网司法规则的案件。
第三步,作为新时代专门法院设立模式的“试验田”。新时代专门法院的设立标准,既包括政策性标准,也包括技术性标准。随着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逐渐转向技术性强、复杂性高、类型性新的案件,并确立适应互联网时代履职特点的诉讼规则和办案平台,其政治意义和政策功能将更加凸显,也将为集中管辖法院逐步转化为专门法院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新路径。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设立互联网法院,正是健全完善综合治网格局的重大战略和关键一招。长远来看,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网络治理模式改革的“试验田”和“样板间”,一定会以信息化培育司法新动能,以新动能带动智慧法院建设新发展,以新发展创造司法事业的新辉煌!(陈 琨)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5/22/content_139216.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