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惩罚性赔偿 遏制恶意侵权
作者 张智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近日正式发布。指南共分为11个部分,涉及权利归属、侵权认定、抗辩事由、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指南特别加大了权利保护力度,并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恶意侵权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思路。
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与生俱来所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始终是不法之徒觊觎的目标。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不法之徒干起了恶意侵权的违法勾当,由此导致恶意侵犯著作权的司法案件节节攀升。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同比上升57.80%,著作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已呈现出日益蔓延势头。在此现实语境下,司法如何打击并有效遏制著作权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是一道必答题。
任何事出皆有因。著作权领域恶意侵权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赔偿低是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能超过50万元。赔偿额度如此之低,相比许多恶意侵权行为得逞后的巨额收益,不过是九牛一毛,不但不能对热衷于恶意侵权的不法之徒起到切肤之痛的震慑作用,反而有可能让其产生“好了伤疤忘了痛”的侥幸心态。同时,权利人维权时遭遇的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让权利人不得不被迫放弃为权利而斗争的维权理念,这在无形中助长了恶意侵权者的嚣张气焰。
有鉴于此,要有效震慑恶意侵权的不法行为,就必须提高违法成本。这其中,惩罚性赔偿是不可或缺的有效选项。与低额度的隔靴搔痒式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不仅能让恶意侵权者得不偿失,倒逼其在法律威慑的高压态势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而且还能有效破解权利人维权时所面临的成本高之困境,从而激发权利人主动依法维权的积极性。惩罚性赔偿司法利剑的高高举起,权利人永不言弃的积极维权,必然会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沉重违法代价,进而心存戒惧。
更应看到,对著作权予以惩罚性赔偿式的司法保护,不仅是遏制恶意侵权不法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通行的基本惯例。综观国外诸多发达国家无不对著作权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处以最严厉的惩罚性赔偿。相比之下,我国还存在着没有建立惩罚性赔偿司法机制的短板。故此,在著作权领域恶意侵权不法行为日益蔓延的语境下,建立惩罚性赔偿司法机制,也就有了最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总之,建立惩罚性赔偿司法机制,对升级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意义重大。此次北京高院出台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提出以惩罚性赔偿思路,强化对恶意侵犯著作权不法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既契合了国际惯例,又是客观现实所需,有利于织密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伞,可谓一举多赢。这是实现依法保护著作权最大公约数的上善之策,必须让其行稳致远。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4/id/32799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