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当前位置:主页 > 理论研究 >

准确把握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深刻内涵

时间:  2018-04-11 11:44
完成员额法官遴选仅是在形式上完成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如何充分释放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整体效能,还需要按照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加强系统集成和综合配套,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目前,全国法院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已经完成,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基本到位,法院人员结构得到优化,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审判质效持续提升。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一方面,旨在建立以法官为重心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模式,让优秀审判人才向办案一线集聚,提高法官履职能力,加强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另一方面,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符合审判职业特点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并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达到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改革目标。目前来看,完成员额法官遴选仅是在形式上完成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如何充分释放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整体效能,还需要按照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加强系统集成和综合配套,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第一,提高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提高法官能力素养,加强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追求的直接目标。因此,法官员额制改革必须坚持能力和业绩导向。其一,严格控制员额比例,引导优秀审判人才向办案一线集聚。坚持“以案定额”原则,在中央控制的员额比例范围内,对法官员额实行省级统一调配,充分考虑地区和审级差异,注重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做到员额科学精准合理分配,确保员额配置满足办案需要,促进员额制改革功能有效发挥。其二,严格员额法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确保员额法官能力素质。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对办案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的考察,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确保员额法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职业操守正。同时,紧紧围绕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健全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对能力不适应、考核不达标的员额法官及时退出员额,形成法官入额良性导向。其三,改革完善法官培养机制,构建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长效机制。加强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从长远来看,需要健全完善法官培养机制。首先应当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助理队伍,既作为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主要助手,也作为未来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同时,对法官助理成长为法官的路径进行精心设计,既要保证适当时间的实践锻炼,也要注重实行阶梯式递进培养模式,并着力完善法官任职前培训制度,从源头上提高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此外,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和法官成长客观规律,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落实法官逐级遴选机制,加大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力度,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完善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第二,构建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法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有了保证,就要按照审判规律和职业特点要求,确立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改变过去层层审批的审判权力运行模式,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真正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这是构建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在此基础上,构建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还应着重完善以下方面。其一,围绕法官组建审判团队,让法官集中精力确保裁判质效。审判团队组建应当立足自身实际和专业化审判需要,不搞“一刀切”,根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以及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类型、繁简程度等多种因素,探索不同的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审判团队组建还应坚持有利于推进扁平化管理,保持与内设机构改革的统筹协调,防止叠床架屋、权责混乱。其二,坚持“入额必办案”,逐步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院庭长入额后带头办案,是员额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若院庭长入额后仅办理简单案件,甚至挂名办案、不办案,不但干警不能服气,也会动摇员额制改革的根基。同时也要强调,院庭长办案应当“重质轻量”,既要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更要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示范、指导和带动作用。我们也要认识到,影响院庭长办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应当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积极为院庭长办案创造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外部环境,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院庭长办案监督机制。其三,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法官职业保障,除了适当提高法官工资待遇外,更加重要的是从体制机制上为法官依法履职提供保障。一方面,应当严格落实中央“两个规定”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法官依法审理案件;另一方面,构建科学合理可行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用,加强危险预防、风险评估、紧急应对、安全联动等法官权益保障措施,为法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健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不能片面强调“去行政化”,更不能“去监督管理”。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不但离不开必要的监督管理,甚至需求更大了、要求更高了。其一,探索实现流程化、规范化、智能化监督。改变传统盯人盯案监督管理模式,依托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办案系统,推进审判全流程监督,把司法权运行的每一个节点都纳入可查可控范围,构建规范审判权运行的“数据铁笼”。建立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挥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以及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等重大复杂案件的监督把关作用,确保审判权严格依法行使。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依托大数据分析,总结办案规律,规范办案标准,完善类案推送、结果对比、数据分析、智能提醒等机制,促进裁判标准尺度统一。其二,建立院庭领导全面履职工作机制。法官坚定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大局意识,是确保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前提和保障。院庭领导应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不断加强法院党建工作和政治工作,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各项要求,还要认真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力清单,确保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其三,落实法官惩戒制度。这是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也符合权责利相一致原则,对于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法官予以惩戒。应当注意,对法官的惩戒有着严格的事由和程序限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进行处分。(李宗诚)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4/10/content_137668.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 版权所有:中共武威市委政法委员会 陇ICP备20000376号-1 甘公网安备 62060202000288号
  •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能源大厦12楼 服务电话:0935-2219679 网站邮箱:wwzf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