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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道德坚守

时间:  2014-04-04 14:30

法官的职业素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素养,二是道德素养。从专业素养上看,法官应当具有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丰富智慧和高超能力,其最高职业境界是成为法律家,而从道德素养上对照,法官应当拥有坚定信仰和超凡脱俗的人格力量,成为清正廉明、品行高尚的社会道德典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确立了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当然,这是由法官所承担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职责使然。

在封建专制社会,统治者和思想家或许可以容许其他官吏“宽以律己”,而对司法官员的道德要求却从来都是极其严苛的。无论西周时期提出的“明德慎罚”,还是《尚书·吕刑》中的“哀敬折狱”、“咸庶中正”、“有德惟刑”,都要求司法官员应以怜悯谨慎之心指引审判,具有仁慈、宽厚、中正、不贪等高尚的品行道德。孔子在担任鲁司寇时“至清廉平、赂遗不受、据法听讼、无有所阿”,堪称是坚守公正司法的职业道德典范。而《唐律疏议》则将廉洁、公正、仁厚等司法道德刑法化,司法官员违反廉洁道德收受贿赂,按律以受财枉法罪科刑论处。还有,宋代的包拯和明朝的海瑞之所以能成为经久不衰引导和抚慰大众社会心理的具象化人物,就是因为他们的道德品行已固化为社会大众的一种精神幻想和道德寄托。

道德修养是一个人自觉将一定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变为个人道德品质的内在过程。虽然古今中外的司法官员在价值观念上往往不具有可比性,意识形态领域毕竟存在着一个“精华”与“糟粕”的承继和扬弃问题,但就法官的思想情操、品行修养、行为准则等职业品德操守而言,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仍然有着比较一致的大众认同标准,那就是要求法官们做到心无旁骛、心底无私,坚持不偏不倚、公正裁判。由于法官是用法律规制社会成员和社会行为的司法者,他们最敬畏法律,也最具规则意识和自律能力,因而理所当然应最容易在内心养成道德自觉。

法官应当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坚守依法公正裁判这一司法审判的生命线。我们知道,肩负着定纷止争神圣职责的法官,不仅历来受到公众社会的极大关注,而且被寄予了极大的期望。每当正义受到践踏、秩序遭到破坏、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就会把对维护公平正义的期许寄托于法官身上,因为在人们心目中法官就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作为司法案件的裁判者,坚定法律信仰,坚守道德良知,是法官忠诚司法审判事业的思想基础。因此,代表国家执掌生杀予夺权力的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必须心有一杆天平,一边装着法律,一边盛满良知,公正无私,秉公而断,以客观理性的专业素养和公正高尚的道德素养最大限度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这就是法官必须具有的道德良知自觉。

清正廉洁是法官必须坚守的道德本色,对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不可或缺。美国法学家梅利曼曾经说过:“法官廉政意味着高品质的人生。法官与当事人或中介人员之间关系暧昧,甚至相互结成利益同盟,表面上得到了一些所谓的‘实惠’,但实际上失去的是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法官应从司法审判中感受到职业尊荣神圣,不屑于世俗间的争名逐利,甘于深居简出、清廉俭朴的生活方式,秉持洁身自好、淡泊名利的超凡脱俗人格,以赢得社会大众广泛的认同和尊崇。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官不可避免会受到物质利益的诱惑、人情关系的缠绕、权势干扰的压力,如果清正廉洁这一职业道德防线失守,或许就会因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而走向堕落,进而败坏了整个司法的声誉和形象。

法官坚守职业道德,需要时刻形塑作为社会精英的人格魅力。司法公正既包括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也包括形象正义。法官终归不是大众化职业,但司法要为大众服务,不具有合乎职业道德人格魅力的人显然不适宜担任法官,智慧的思辩能力、丰富的知识修养、文明的举止礼仪和健康的生活情趣大体就是实现形象正义的基本要素。可以这么认为,法官的举手投足、仪态仪表、态度作风直接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判,而文明的言行举止、亲和的司法态度、鲜明的司法立场往往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法律产生一种信赖感。反之,如果法官作风不正、行为不端,不注重仪表细节、言谈举止粗鲁,甚至于喜好低级趣味,就必定会损害司法的形象,最终影响大众社会对法治的信心。

我们正处在一个孜孜追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的时代。一个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一个日趋重视秩序遵守维护和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身处于这个时代的法官应当感受到莫大荣幸和肩负沉重责任,只有忠贞不渝恪守司法道德良知,忠诚无悔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弘扬法治,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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