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司法责无旁贷、责任所系。在农村的广阔天地,新时代司法大有可为。人民法院应当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三农”新篇章中书写司法的精彩一页。
“乡村振兴”,是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根本,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乡村振兴,民族命运所系,人民利益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春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这是新世纪以来党中央连续发出的第十五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文件立足新时代“三农”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顶层设计,为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勾画出清晰的路线图。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蓝图已经绘就,行动如何落实?
乡村振兴是一项需要举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力的综合系统工程,司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其中能够而且应该发挥重要作用。服务农业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田间地头、村坝场院,当聆听到对法律的召唤,法官的身影从来不曾缺席。马背上的法庭、背篼法官,在广袤田野上播撒着公平正义的种子,呵护着法治的青山绿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司法解释等相关司法文件,开展追讨农民工欠薪等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履行审判机关职能,服务农业持续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助力“三农”的保驾护航作用日益彰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之路,司法面临新的课题新的挑战,同时也迎来新的机遇。在农村的广阔天地,新时代司法大有可为。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开展司法助农工作。思想是指引、是旗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三农”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我们党“三农”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将之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行动指南,找准工作结合点着力点,在人民法院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引领推动服务乡村振兴的相关工作。
要树立“乡村视野”,研究和加强乡村司法。国家法律和裁判尺度必须统一,但司法运行方式和特点却因情境不同而有差异;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从来一致,但不同群体在不同环境中的司法需求却有所不同。我们必须正视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差别,深刻认识和把握由此带来的司法需求差异,在司法活动中树立乡村视野,着力提高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比如智慧法院建设近年来取得跨越式发展,网上办案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但在信息化水平尚待提高的地区,或者对不太会利用信息化手段的群体,就需要“送法下乡”“送法上门”。在审理农村邻里纠纷案件时,相对于网上办案,面对面调解更能收到实效。因此,在“乡村司法”中要有乡村意识,要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司法需求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提供司法服务,把助力乡村振兴真正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
要立足于审判执行中心工作,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案件,为乡村振兴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准确把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要妥善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案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加强农村产权保护,营造农村良好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农村供给侧改革,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要妥善审理涉及扶贫和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等案件,依法严惩贪污、挪用扶贫款物等犯罪,保障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要坚决依法惩治破坏农业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农村生态保护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的全面建立,依法保障农村绿色生态发展,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
要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乡村,服务和促进乡村治理。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需要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规范自治、践行法治、促进德治。司法裁判对社会风尚具有引领作用,要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促进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窗口”和排头兵,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加强诉调对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中积极发挥司法的重要作用,切实促进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是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原则,振兴乡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司法责无旁贷、责任所系。人民法院应当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农”新篇章中书写司法的精彩一页。(木 言)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3/31/content_137396.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