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专业法官会议的完善路径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层面对司法改革作出了顶层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审判权运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等重要文件,专业法官会议被频繁提及。在还权于主审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的背景下,专业法官会议因顺应司法规律、契合司法改革,也被各地法院广为探索运用,各地法院相继出台意见建立或者规范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其重要性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也逐渐凸显,但其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完善。
一、司法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的现实困境
规则层面较为笼统。虽然多数法院均已出台了相应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或办法,对组成人员、讨论范围、提交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但在保障专业法官会议的顺利进行方面规定的较为笼统,同时也缺少制度性约束。
裁判亲历性欠缺。裁判亲历性,是司法的重要原理,也是司法规律中行为规律的重要内容。关于专业法官会议中裁判亲历性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在发表对未经直接参与的案件法律适用意见时,其正当性和依据的问题;二是作为参会人员的法律适用意见有赖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归纳,如何最大程度确保参会人员对案件的总体认知和全面准确把握的问题。
开放性不足。从内部人员来看,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结构单一,通常由分管领域的院领导、庭长(副庭长)、相应审判委员会委员等组成,其他领域的法官较少参加,其组成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较为固定化。针对案件类型比较复杂、新类型案件、刑民交叉案件时,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功效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从外部环境来看,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意见尚没有完备的进入渠道,各地法院在专业法官会议开放性范围如何把握上尚没有成熟的意见和做法。
讨论过程与意见形成不充分。实践中,因讨论案件非参会人员承办、发言内容不需要明确具体等主客观因素限制,讨论过程往往呈现一定程度的形式化和偏差,即仅对合议庭法律适用意见作出同意与否的表态,而不对该案或者类案在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导致该制度在群体智慧交流和提供办案支持方面还有许多值得改善之处。
个案裁判与类案法律统一功能不对称。一是个案与类案之间不协调,讨论个案多,讨论普遍性和共识性问题较少;二是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不协调,在实践中没有能够将需要讨论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列出,从而使得讨论案件事实问题占据了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议程,这也导致了专业法官会议的适法统一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三是规则制定与案件质效不协调,专业法官会议对经过讨论的案件总结出的裁判规则(指引)或审理指南的作用还有待发挥,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或不一致的现象还一定数量上存在。
结论应用单一化。专业法官会议经讨论得出的意见大多数情况下仅为个案所适用,缺乏对类案的普遍指导意义,在提供个案咨询与实现类案参考方面还有不小的差距。会后总结分析机制尚未建立,讨论结果在典型或参考性案例发布、总结审判经验等应用方面也还比较单一。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专业法官会议的完善路径
从路径依赖到制度选择。专业法官会议作为能够连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案例推介等多种现有司法制度的载体,它的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是促使法官从原有的路径依赖到对专业法官会议的主动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是首要任务,也是关键内容。作为非法定审判组织的专业法官会议,要合理界定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特别是在处理个案裁判和类案规则协调上,有侧重、有重点地对两种制度加以区分。在司法实践层面,随着审判委员会的转型与改革,可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在宏观指导、总结审判经验的功能定位,将专业法官会议设置成可以对接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个案裁判与类案经验总结的承接者,充分利用其灵活性、开放性发挥制度优势。
推进专业法官会议的专业化和实质化。围绕推进专业法官会议的专业化,一方面可从优化人员结构展开,以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促进专业法官会议运行的专业化。另一方面是案件的专业化,逐步细化提交讨论的案件类型,逐步细化和整理常见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清单。专业法官会议的实质化体现在其构成要件及其逻辑关系,即在专业法官会议中各组成因素的内在逻辑联系上,其实质化的核心内容集中于讨论内容的界定和分析,人员组成、会议议程等因素也只有紧紧围绕“如何适用法律”这个关键,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出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价值。也正因如此,法官群体是否积极参与专业法官会议尤为重要,只有经过大量的个案讨论和法官观点聚集,才能使得讨论结果最大限度趋近于最合理的裁判。
优化讨论内容和效果。区分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都是关系讨论效果的重要因素。优化讨论效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运用程序和证据,借鉴问题列表制度。将事实认定中的疑难问题通过程序法和证据法转换为法律问题提交讨论,具体在制作法律适用问题时可依照法律适用的三段论式的推理。第二,针对不易区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可考虑将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解讨论和多轮讨论。第三,列举式或归纳式类案总结。各地法院可依据本辖区案件收结案、案件类型、数量、疑难程度等内容,结合各自审判经验,列举或总结出常见多发的类型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综合分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件的基础上,有层次、有逻辑地汇总列举出常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增强专业法官会议在讨论案件的讨论效果。
优化意见形成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对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的会后处理规则。在处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做好制度上的统一协调,重点做好类案裁判经验的积累以及意见是否采纳等情况的反馈。本级法院可以结合本院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建立更加完善的会议记录制度、在做好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成果在案件推介、总结审判经验等成功转化方面提供保障。同时,通过建立一套公开的运行规则,实现从以往管案、管人到管流程的过渡,以公开、可行的专业法官会议流程促进审判权的规范科学运行。
从个案结论到类案应用,突出规则协调。要统筹协调和分工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不同侧重点,特别是在类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要充分利用专业法官会议灵活性的特定,发挥其过滤案件和法律适用的积极作用,避免两者关于案件裁判规则上的冲突和矛盾。要统筹辖区内不同地区、领域和层级专业法官会议的裁判规则,特别是在处理关联案件时,要发挥信息化优势,以司法大数据为基础,综合分析案例裁判结果及裁判风险,协调运用各类裁判方法,最大限度确保裁判标准统一。要统筹协调专业法官会议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发布之间关系。针对辖区法院常见、多发、占比较高及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类型统一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将专业法官会议零散的意见定期整理汇总,以典型案例或发布审理指南等加以提示。
建立完善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法官绩效考评和司法责任制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以刚性的责任制度加上柔性的考评,最大限度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功效。突出抓好执法办案这一核心和关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重点和突出环节也应紧紧围绕“如何适用法律”这一关键问题展开,反映在考评制度和司法责任制方面,也应围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加以评价。提升法官心理和职业认同。在推进专业法官会议的各项细则中,吸收法官对自身职业的认同,进而积极鼓励其参与专业法官会议,使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与法官的业务素质、自我评价等因素相互促进。
完善配套机制。专业法官会议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外部环境中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也离不开法院内部管理机制运行中各项规则办法的细化落实。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以其特有的功能和价值为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同时,我们坚信,基于司法改革中各项政策和综合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人员理念的转变,专业法官会议一定能够获得内在的实践动力和生命力,其制度价值也将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课题组成员:戴景月、王军、杨士远、王玲、白秀峰、李筠、谷强、米鹏畅、张晨晨)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3/28/content_137308.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