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当前位置:主页 > 理论研究 >

微信借款中的举证难问题及对策

时间:  2018-03-28 11:50
微信借款中的举证难问题及对策
 
作者   陶然 聂龙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在通过微信、QQ等平台进行转账借款。随之而来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一旦发生纠纷,举证难便是其中最棘手的问题,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本文拟对微信借款纠纷中存在的举证难以及如何规避微信借款中的风险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微信借款中的举证难体现在:
 
一、借款的过程举证难。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应承担其与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的举证责任。但微信记录通常反映的是生活的某个片段,很难连贯完整的记录整个借款事实,包括借款合意、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等都难以一一举证。
 
二、债务人的身份举证难。因微信尚未实行实名制注册,所以除非债务人自认,否则普通人很难证实微信号就是债务人所有。
 
三、微信聊天记录、语音等不易保存,证明力有待提高。微信聊天记录、语音等因时间较长,存在被删除和不易保存的风险。即使认可了微信记录的证据效力,但其与待证事实存在的关联性直接决定着它的证明力大小,需其他证据补强。
 
由此可见,微信借款举证困难较大。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款时,说明款项来往性质,转账时双方及时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并附上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二、如不便出具书面借款凭证,在聊天记录中需涉及借款合意、利息约定、还款期限等内容,以防债务人辩称为赠与而非借款。注意及时保存、收藏相关聊天记录、语音等,并提供银行转账的明细单等其他证据,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关于微信号拥有者身份的认定问题,可以从三方面着手,1、通过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进行辨认;2、通过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身份认证;3、请求第三方机构及软件供应商的技术协助,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四、呼吁国家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以便于对电子证据进行更好的采集和运用。同时加强对电子网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如实行微信、QQ实名制注册。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3/id/3247347.shtml)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彩霞)
  • 版权所有:中共武威市委政法委员会 陇ICP备20000376号-1 甘公网安备 62060202000288号
  •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能源大厦12楼 服务电话:0935-2219679 网站邮箱:wwzf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