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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公开:补上司法公开之短板

时间:  2018-03-23 11:49
审判流程公开:补上司法公开之短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 刘哲玮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借助信息技术,统一入口平台,规范、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例如,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代表的裁判文书公开和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平台为代表的执行信息公开,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方便其实现法定权利,又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有助于推进同案同判的实现,更普惠于社会各界,使裁判结果和执行信息成为社会治理大数据的一部分,大大降低了社会管理和市场交易的成本,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与上述对实质结果的公开相比,审判过程信息上的公开尚存一定的差距。直到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终于补上了这最后一块短板:
 
首先,它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提供了高层级系统性的制度规范。过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过《关于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和内部的指导性文件,但却一直没有统一系统的司法解释明确审判流程公开的具体内容,导致无论是实务部门还是理论界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都缺乏整体性认识,其具体运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此次的《规定》用精炼的条文,完整明确地规定了审判流程公开的客体和方式。尤其是在具体的公开客体上,既囊括了从诉讼提起到宣判结案这一审判全过程中的各类程序性信息(第七条),也包含了各种独立性程序性事项的处理情况(第八条),还涉及了当事人和法院从事各类诉讼行为的文书和笔录(第九条、第十条)。这些规则体系性地确立了审判流程中的各种信息节点、程序阶段和文书类型,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奠定了规范化基础。
 
其次,它确立了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之间的合理格局。在《规定》出台前,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主要推送和提供查询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案件的流程信息,而全国各地法院大多是各自成军,与技术公司合作开发信息推送查询系统,推送手段五花八门,给当事人和代理人整合审判流程信息带来不便,甚至可能被终端软件误判为诈骗信息,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公开平台,是流程公开的主媒介。同条第二款又鼓励各地法院通过其他信息化辅助手段来向当事人推送信息或提供查询。此种主次明确有合有分的平台关系,形成了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之间错落有致的格局,既可以捍卫全国统一公开平台的权威性,为信息的准确性提供刚性保障,又不妨碍地方法院因地制宜地探索信息化公开手段,为后续的发展完善留下了潜力空间。
 
最后,它扩大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受众范围。目前审判实务中没有异议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受众对象只限于当事人。对于能否直接向代理人、辩护人公开流程信息,各地法院操作并不统一,而社会公众更是基本未被纳入公开的受众范畴。《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将代理人和辩护人确立为公开的受众,第二款更是规定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进展状况,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一规范厘清了审判流程公开的对象范畴,并为社会公众了解知悉有重大影响的公共性案件的审判流程提供了可能。固然,审判流程信息主要是为当事人更好地参加诉讼活动服务,但是,从裁判文书公开和失信人名单公开的效果看,对社会公开最能够让公众分享审判公开的福利,彰显审判公开的价值。
 
或曰,审判流程信息只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节点流程,并不直接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公开相关信息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呢?笔者认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有着完全不亚于结果公开的重要意义,《规定》的出台切实地补上了司法公开最后一块短板:
 
首先,审判流程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当然之意。从历史上看,审判过程的不公开是中世纪秘密审判的重要特征。梅利曼就曾将审判程序的书面性和秘密性作为中世纪大陆法系国家压制性司法的典型特征。而对现代法治国家而言,审判公开已经成为了司法权的基本特性。审判公开的核心就是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公开:如果说裁判文书的公开体现了审判权中“判”的结果,那么流程公开就体现了审判权中“审”的内容。对审判流程的全面公开,是司法机关为其公民和法人增加程序参与感的庄严保障。它既能够体现司法审判过程的公正廉洁,又可以制约权力行使运行中的恣意妄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没有审判流程的全面公开,就很难断言我们彻底实现了审判公开,也不利于我们真正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次,审判流程公开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审判流程公开的核心是向当事人告知诉讼过程的节点信息和相关文书,这些节点信息要么事关后续审理的实体范围(例如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答辩状内容),要么会影响下一步的诉讼进程(例如对方当事人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或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了诉讼中止的裁定)。当事人及时了解这些信息,可以为后续审理作出准备,确保诉讼进程高效、稳定地进行。这既是对其参加诉讼的信息知情权的保障,也为确保其充分捍卫实体权利奠定了基础。
 
再次,审判流程公开有助于提高个案审判的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虽然审判流程公开的直接对象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表面上是单向度地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但长远来看,当事人的诉讼准备越充分,法院的庭审等审判活动就越高效。反之,如果当事人和代理人对审判活动的进程一无所知欠缺准备,那么在参加庭审、庭前会议时就很容易答非所问,甚至以突袭为理由要求延期。而由于的确未对其做提前告知,法院也难以准确判断究竟当事人是真正的无能为力,还是故意拖延的诉讼策略,因而往往只能顺其所愿,延期进行。由此可见,对法院来说,充分告知当事人审判流程信息,可以明显提高庭审等审判活动的效率,避免审判突袭,增加惩戒拖延等恶意诉讼行为的正当性。
 
最后,审判流程公开是社会公众了解司法的重要途径,能够让人民群众在不亲自参与诉讼情况下,依然感到司法系统的公平正义,增加获得感。虽然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了立案登记制等举措,充分保障公民的诉权,但从相对比例来看,绝大多数群众终其一生也并不会真正参与到诉讼和审判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平台给予了绝大部分不打官司的人民群众以机会去了解司法系统的职责、功能和运作模式。裁判文书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开都已经让社会公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力量,而公开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共性案件审判过程的进展情况,同样能够发挥类似的功效,让不参加诉讼的人民群众直观地知悉诉讼的过程,了解重大案件的审理进展,洞察法院工作的艰辛,以别样的方式,在个案中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
 
本轮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司法公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明确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可见,审判流程和司法过程的公开,是与裁判文书等实体结果的公开具有等量齐观的意义。《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制度建设,规范平台管理,扩大受众对象,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为《规定》的出台击节叫好,也十分期待各地法院能够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弥补上司法公开的最后一块短板,让司法之光普照华夏大地!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3/17/content_136782.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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