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根据中期报告,司法机关在试点工作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权利告知程序,探索证据展示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知悉法律后果、获得法律帮助、自愿认罪认罚。这说明,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推广值班律师制度的做法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基于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框架下的规范化建设成果和运行情况分析,本文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定位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制度完善的意见建议。
一、值班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区别
2014年6月和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市等18个试点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吸收和借鉴了2006年司法部启动试点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经验做法,将其列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作为国家顶层制度设计在全国推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5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服务从五个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界定: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四)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办法和工作意见制度语境中,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有具体指向的特有名词,与“法律援助”概念在服务受众和保护法益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
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律帮助的对象是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任何条件的限制,不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涉及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对象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盲、聋、哑、未成年和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保护的法益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特别是对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保护和落实,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选择程序,防止其盲目让渡自身诉讼权利,导致发生冤错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保护法益则是遵循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通过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确保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辩护的程序性权利,维护其实体权益,确保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的程序定位
充分尊重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实体处分权,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核心。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弥补被追诉人在心态与法律常识方面的不足,是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必备条件,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保障,关系到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办法除在第五条对值班律师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在有关审前办案程序性规定中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三类具体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
(二)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就四类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三)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从上述内容可以分析得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安和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有依职权通知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属于“强制性法律帮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选择放弃这项程序性权利。
对于因办案机关疏忽或者主观故意,没有为符合条件的被追诉人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致使被追诉人在非自愿或明智的条件下做出认罪认罚选择等情况,审判机关在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和案件事实基础时,应当认定为办案程序有瑕疵,对没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相关诉讼活动进行否定性评价。
三、规范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确保法律帮助实效
值班律师制度在试点运行中也反映出两方面问题。一是关于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无明确规定,导致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的参与度不够,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精准度不足,值班律师在与检察院就量刑建议沟通时的作用发挥不明显。二是不少地方值班律师资源严重不足,试点法院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比例偏低。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的人被错误追究,既关系到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正当性问题,又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人权保障问题。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深入,对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不断深入。工作意见关于值班律师职责里还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为进一步丰富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预留了空间。应当将值班律师制度与现行的刑事诉讼辩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统筹研究,围绕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对于有效法律帮助的实际需求,积极探索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证据开示、量刑建议提出时的参与权等重要诉讼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可以先行探索确立值班律师出庭参与法庭审理的原则和程序。试点地方应当高效利用好律师资源,充分挖掘本地各类法律志愿者的人才资源潜力,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的机制,实现值班律师强制性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援助与委托辩护的有效衔接,确保认罪认罚案件中每一名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够获得实质性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制度是构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基础性综合配套措施,进一步厘清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内涵、基本理论和价值意义,将有力推动值班律师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有效提升我国司法人权保障水平,为我国程序法治实现更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方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