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国产权司法保护的强度和力度点赞
加大产权保护力度 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效羽
一年多前的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为了落实中央精神,今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宣布对13件涉产权案件挂牌督办情况,截至目前已办结12件,纠正7件。“两高”同一天的新闻发布,标志着我国产权司法保护的强度与力度正日益加大。
保护产权绝非权宜之计而是长久大计
产权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产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古语“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让合法财产的所有者安心地享有和运用财产,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产权保护尤其是私有财产权保护正逐渐面临不少新问题、新形势。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产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形势进行了分析和指示,这说明产权保护在我国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久大计,坚定平等依法保护各类产权是党和政府的长期承诺。
树立产权信心关键在于个案落实
当前,我国有关产权保护尤其是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共识已经形成,保护产权尤其是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制度也已经基本建成。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全社会对于产权保护的信心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少数富裕人群还存在向境外转移财富的情况。我国各类投资市场中短期投机盛行、中长期面向实体经济的投资仍显不足。这些现象的存在,都说明我国在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提高的空间。
保护产权绝非政策宣示或者立法就能完成。要让全社会树立起产权受到保护的信心,必须依靠一个一个的个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各类产权依法平等受到保护。典型案例的影响是巨大的,一个侵犯产权的案例得不到纠正,其所造成的影响可能抵销一百部保护产权的法律带来的信心。
司法机关是个案中保护产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前,我国有关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中,司法机关是个案中保护产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社会市场力量侵犯产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先行处置保护产权。但对于行政机关侵犯产权的案件,就只能依靠司法机关予以纠正。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侵犯产权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予以纠正。因此,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机关在保护产权方面不敢作为、乱作为,产权保护就很难在个案中得以落实。
保护产权的关键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从我国侵犯产权相关案件的情况看,侵犯产权往往蕴含巨大的牟利动机,现实中也往往牵涉复杂的利害关系。一些针对产权的侵犯活动,甚至得到少数地方行政机关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有一个相对超脱的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办事,就是在个案中保护产权的关键。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在国家机关中比较超脱,与社会和市场各方利益集团的距离相对比较远,如果能够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各类产权的保护就有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只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将法律法规有关产权保护的规定严格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各类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才能真正地在全社会树立起保护产权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