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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起点上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时间:  2018-02-06 13:16
加快推进落实中央改革文件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立足成熟的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推动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从注重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角度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司法改革部署。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并强调指出,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逐步深入人心,现有改革举措和制度探索也已初见成效。但毋庸讳言,这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仍有一些体制机制难题亟待破解,仍有一些关键制度亟待确立,这要求我们紧密围绕“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目标,持之以恒不断将改革推深做实,推进改革取得更多实质性成果。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指出,要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专门提出构建起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近期中央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专门强调,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这些新要求、新理念,为新时期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注入了新动力,下一阶段的改革要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补齐重大制度短板、系统完善诉讼制度、落实配套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制度成效等方面下功夫。本文就此谈些初步看法。
 
一是加快推进落实中央改革文件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针对司法实践中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此前发现和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暴露的制度问题,中央《改革意见》作出一系列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改革部署,比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以及完善见证人制度等。需要强调的是,为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强化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中央《改革意见》还专门对讯问程序提出“两个严格”的要求(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这些都是中央文件明确规定的改革举措,也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有人可能认为,这些改革举措是对取证程序的局部性规范,与其他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没有多大关联。实际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取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最终要在法庭上从证据规则层面予以解决。如果这些改革举措停留在中央文件上,不能落实为具体可行的程序规则,不仅意味着中央改革部署难以全面落地落实,还会导致此前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各种问题仍将在法庭上持续存在,这无疑并不符合改革的初衷。从健全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角度看,这些改革举措的直接要求是进一步完善取证程序的指引性规则,但其制度影响并不仅限于此。由于证据规则通常要以明文规定的取证程序为前提,因此,只有在规范层面确立这些取证程序,为建立健全证据规则奠定前置性制度基础,才能推动证据规则发展完善。进一步讲,根据中央改革要求确立有关取证程序后,就可以考虑以之为基础,对严重违反有关取证程序、严重影响证据合法性和可靠性等情形,建立健全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预见,随着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同步完善,一方面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避免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等情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在刑事诉讼全过程特别是审判过程中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妥善解决各种证据争议。
 
二是立足成熟的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推动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根据中央改革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着眼于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制度构建的角度看,中央《改革意见》确定了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要通过深化改革总结经验,形成成熟定型的制度模式,最终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指出,要及时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经验,推动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修改,构建起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这充分体现了改革对法治的助推作用以及修法对改革的保障作用,也从侧面对加快推进改革步伐提出了要求。之所以讲要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尽快形成成熟定型的制度改革成果,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的修法安排,即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构建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在立法层面确立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基础的繁简分流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而主要是这项改革的配套制度。聚焦这项改革的核心内容,仍然要回到中央《改革意见》和各项实施性的制度安排上来。下一阶段有必要认真总结提炼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试行的成熟制度改革成果,重点从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等制度的角度,研究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方案,在立法层面体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等改革内在要求。此外,有必要加快推进中央《改革意见》确立的前述取证制度创新举措,积极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制度改革要求,系统全面总结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可行举措,进而从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研究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建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循序渐进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方式有效固化改革成果,实现改革与法治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三是从注重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角度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统筹考虑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问题,实现各个层面的改革协调配套、有序衔接。这意味着,这项改革必须努力实现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互动发展,既不能完全脱离现有司法体制机制,也不能完全陷入现有司法体制机制的窠臼。鉴于此,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契合中央改革要求、符合刑事司法规律,并且有助于优化司法体制机制的重大制度创新,要坚定不移予以推进。对于其间遇到的阻力和困难,例如非法证据排除难、关键证人出庭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要认真研究阶段性的替代性解决方案,在构建科学制度的同时妥善解决实践问题,积极巩固拓展改革成果。在这个过程中,要更加重视利用典型案件凝聚改革共识、展现改革成效,更加重视整合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以技术创新推动制度创新,更加重视完善改革配套制度、发挥改革辐射效能。(戴长林 刘静坤)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2/03/content_135053.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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