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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院关于依法治理涉诉信访问题的调研报告

时间:  2018-01-24 10:49
湖州中院关于依法治理涉诉信访问题的调研报告
 
涉诉信访是人民群众进行民主表达和矛盾申诉的重要途径,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对此展开调研。
 
一、样本分析:湖州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践
 
1.形势总体向好,稳中有降。湖州法院近三年度涉诉信访总量分别为1722件、1889件、1370件。其中基层法院每年度涉诉信访总量为1125件、1313件、775件,下降趋势明显,2017年来信、来访同比下降46.83%和36.89%;湖州中院每年度涉诉信访总量为597件、576件、595件,总量基本持平。
 
2.诉中信访和执行信访占比较大。相比之前涉诉信访大多是针对审结、执结的案件,更多的当事人选择在诉讼过程中就开始信访。诉中信访人普遍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信访能够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或者至少能防止法官偏袒对方。而涉执行类信访数量一直以来居高不下,占比高达36.4%。
 
3.形式多样,逐渐呈现组织性。信访人除采用传统来信、来访方式外,还通过网络信访、电话信访、视频接访等多种形式。同时,信访趋势逐渐产生组织性,信访人之间相互交流信访信息,有相同诉求或利害关系的信访人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串联访,甚至有所谓的“维权律师”参与。
 
二、成因剖析:涉诉信访背后的问题
 
1.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升级。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转型期,过去很多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情,逐步改由法律手段来调整,如城镇建设、城中村改造等,深刻影响着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经济利益分配时,矛盾更容易激化,而相应的法制建设不及时、制度不健全,不能有效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涉诉信访现象。
 
2.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信访人的法律认知水平普遍偏低,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所限,对问题解决的预期单纯以自身的诉求是否得到解决为标准,或对法律规定不理解、片面理解,加上对法院缺乏信任,往往会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相对于诉讼,信访门槛低,成本小,涉诉信访就演变为表达诉求最有效、最廉价的选择。
 
3.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少数法官专业素质不高,使一些案件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当事人对法院不信任而引发信访;还有少部分法官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漠,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导致信访人投诉、上访;也有少部分执行法官面对堆积如山的执行案件,不能合理分配工作时间,少数案件不能穷尽执行手段,导致申请执行人投诉、上访 。
 
三、路径设计:依法治理涉诉信访的发展方向
 
1.定位明确化。通常意义上,涉诉信访具有沟通民意、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三重功能,其中沟通民意与权力监督是涉诉信访制度设计的初衷。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权利救济却逐渐演变为涉诉信访的主要功能,导致司法救济与信访救济交叉错杂,法外解决与法内处理双轨并行,极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明确涉诉信访的价值定位,推动其功能转变为司法救济和信访救济之间的衔接渠道,回归涉诉信访制度的设计初衷。同时严格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将涉诉信访案件依据能否在诉讼程序中解决分为诉类事项和访类事项,诉类事项及时导入诉讼程序中,访类事项协助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依法终结后转交相关部门,从而有效实现诉访渠道的案件分流。
 
2.程序规范化。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 “三到位一处理”,即:“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说服教育到位、经济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坚持畅通“入口”前提下,也要坚决避免无限申诉的情形,对涉诉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向多部门反复信访、各部门重复交办的涉诉信访需坚持有限审查原则,健全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对于缠访、闹访、过激访,严格区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民事制裁、治安处罚、刑事打击三个层面的差异化处置。
 
3.机制配套化。涉诉信访制度应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环,与其他制度有效衔接配套适用。逐步推行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机制,形成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合力,引导当事人从无序访向有序访转变。同时,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引导当事人通过信息化渠道反映问题,逐步形成“网上立案受理,网上快速流转,网下复查办理,网上答复化解”的工作格局,将审判公开向执行领域拓展,实现关键节点信息回告,以透明化处理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
 
涉诉信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内外兼修,统筹多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应该抓紧落实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制度,严格依照信访条例落实信访部门与主管部门责任,让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因主观过错、重大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信访回流反复的,必须严肃问责。应该严厉打击以信访为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区分有理访和无理访、诉求合理性与行为违法性,依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原则,让涉诉信访进入到法治轨道。
 
(课题组成员:王 怡 李天蔚 林型茂 胡百芷 施佳芳)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1/id/3178906.shtml)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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