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受到质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仍然存在,导致法院审判中证据采信面临困难,对环境损害赔偿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改革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合理、合法地追究污染环境的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倒逼污染环境的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无疑意义重大。
单位或个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这是中办和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的明确要求。有记者从环保部获悉,《方案》的落实已经有了时间表,即从2018年7月以后,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制定配套文件。环保部明确,将联合司法部进一步强化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国家库建设,指导推进地方库建设。同时将继续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研究编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性质鉴别、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此外,还将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本规则。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人证与物证、技术与经验、证真与证伪相统一的特点。相比其他证据而言,其客观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证明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环境污染侵害公私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在生态环境损害日益严重的严峻形势下,环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同时,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也愈加迫切。因此,改革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合理、合法地追究污染环境的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倒逼污染环境的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无疑意义重大。
环境污染往往涉及健康、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在损害的表现形式和承灾受体上呈现出多样性。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登记管理机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损害鉴定的正规化、体系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环境损害纠纷高发的现状,一方面,针对各类损害的可行的救济途径多种多样,采取司法、行政救济或协商解决手段,其所需要提供的证据内容和鉴定资质有明显差异。再加上鉴定技术缺陷和鉴定成本过高,导致鉴定资质管理和司法鉴定的分类及准入条件制定变得极其复杂、困难;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还不健全,缺乏清晰、明确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资源环境管理职能分散在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渔业、海洋、海事、水利等部门。这种以资源板块和利益分配为格局的管理体制,很难协调解决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财产和资源环境损害这一综合性问题。
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公信力受到质疑的现实语境下,环境损害司法审判证据采信困难。一些污染企业没有承担应有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缘由就是缺乏科学合理的损害结果作为裁判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避免这些问题,需要从机构质量、布局、数量上综合考虑。一方面,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同时,针对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确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另一方面,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发展、环境保护、环境修复的过程中,要实现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制度衔接,必须共同建立一套既为行政管理又为司法活动服务的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统一的专业资质、统一的执业资格和统一的执业规则。
总之,由于环境损害发生后侵权责任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对哪些损害分别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受到质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仍然存在,导致法院审判中证据采信面临困难,对环境损害赔偿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此前,司法部与环保部共同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下了规矩,随着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对于建立健全良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切实杜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陷入“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乱象,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既可靠又可信,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吴学安)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1/14/content_134317.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