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应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质量效率优先,坚持素质与业绩适应、力量与任务相匹配,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部署和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和省以下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基本确定,积极效应正逐步显现。但是,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后,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也即用什么来考核评价法官业绩,怎样考核评价法官业绩,既让各级法院深感困扰,也为广大法官密切关注,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其一,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紧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主题,先后于2015年9月和2017年7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就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方面作出突破性制度安排。然而,两个《意见》属于司法责任制综合性改革指导文件,而非法官业绩考核评价专门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这是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的基本遵循。各级法院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司法责任制为总体框架,对法官业绩评价考核原则遵循、依据标准、方式程序等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尤其要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等原则,兼有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等措施,着力构建起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
其二,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司法责任重于泰山。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旨在进一步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前不久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指出,要紧紧围绕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设置权重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绩效考核办法。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虽然法官职业准入门槛越来越高,法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越来越好,但与此同时,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法官越来越少,所承担的办案任务越来越重,也必然引发社会对司法质量和效率问题的一系列关注和担忧。比如,如何确保司法质量,能否确保司法效率不受影响,法官的能力水平能否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需求。因此,考核评价法官业绩,应突出“评”司法质量,“考”司法效率,即把办案质量效率作为法官业绩考核评价的重点,并以此约束和督促法官对待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做到精心审理、公正裁判,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确保在全面放权后审判质效达到更高层次,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其三,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须坚持素质与业绩适应、力量与任务相匹配。由谁来考核评价法官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如何运用,这不是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的难点,难的是可达到的“量化”标准如何合理设定,并使之既最大限度避免“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等现象发生,又起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就是说,对“量”这一考核评价标准而言,最突出的问题是法官办案数量指标——法官工作量的合理确定。因为一直以来,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普遍较为简单机械、功利教条,业绩考核评价量化标准多以结案数为主要指标,且这一结案数又以所在法院实际受理的案件数为基础数据,很少兼顾法官素质能力、合理工作负荷等因素,以致考核评价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备受质疑诟病。而且在很多地区,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逐年大幅度增长,导致法官办案数量指标“层层加码”、“水涨船高”,业绩考核评价“指挥棒”难免让很多法官身心交瘁、不堪重负。因此,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在将办案数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的同时,应科学研判法官的工作饱和度,合理测定法官年最大工作量和可实现办案数量指标,确保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所设定的办案任务能使法官的有效工作时间与规定的劳动时间相等或近似相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四,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须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随着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他们对更高质效审判、更专业便捷司法服务的期盼日益迫切,不同地域、不同层次、不同年龄群体的司法需求日益多元。这就需要以科学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考评法官的审判质效和能力素质,最大限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然而,由于不同法院的案件数量有多有少,个案有难有易,工作量有大有小,审判团队构成情况不同,工作条件存在差别,法官个体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对法官业绩考核评价的目的、手段、结果运用也各不相同。因此,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结合不同法院承担的审判任务、法官素质能力、力量配置不同等实际,力求既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又符合审判管理规律;既重视在法官“业绩”和“素质”之间确定恰当的比例,又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设置权重指标;既坚持以量化考评为主,又辅之以必要的定性考评;既突出“考”客观指标,又强化“评”主观指标;既有可衡量的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共性指标,又有以结案饱和度为基准的办案数量个性指标,并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作相应调整,确保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激励、鞭策作用。(骆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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