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是对法官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经得起考验的重要标准。
打官司难免就有输赢。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是法官追求的目标,但实现上述目标并不容易,法官因当事人败诉受到其责难的现象时有发生。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是对法官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经得起考验的重要标准。
回应当事人诉求,裁判文书必须查明经司法认定的法律事实。社会公众并不苛求每一篇裁判文书都能凌云健笔气势如虹,但是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围绕争议焦点分析说理的基本要求不能打折扣。毕竟法律规定作为对社会关系的模型化、抽象化是先验的,而每个案件事实却是鲜活而又具体的。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不仅要完整反映当事人主张、举证和质证的全过程,还要全面阐述裁判结果形成的事实证据和推理过程。我们不可能找到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因此裁判文书说理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审判方式、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等繁简分流,做到简案略写、繁案精写,让当事人明白法院认定事实所采纳的证据,以及依据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
回应当事人诉求,裁判文书必须释明适用法律的正当依据。法律对于大多数普通群众而言是晦涩难懂的,这就需要法官以专业知识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法律条文能否准确适用,决定了抽象、纷繁而又精深的法条能否以普通群众接受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恰恰是使得当事人触摸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与桥梁。准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通过检视案件基本事实,并对其抽丝剥茧、萃取提炼,以关系案件定性走向的关键证据为切入点,探求争议焦点与法律条文的契合点,从而做出法律意义上的积极性或否定性评价的过程。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只有通过准确地适用法律,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才会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回应当事人诉求,裁判文书必须关注裁决的社会可接受性。当前法院信访工作的压力依然较大,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不服气、不认可、不接受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裁判文书的明理释法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在法律规定框架内依法对证据评价、认证,进而归纳出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既是法官办案的心路历程,也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如果法官自由心证过程没有完全展示出来,势必埋下信访隐患。因为当事人心存的困惑没有得到法官有针对性的准确回应,案件争议结果推论的得出尚未以当事人内心认可的方式充分表达。因此法官撰写裁判文书,要紧密围绕争议焦点,严格依照诉讼程序法规定,完整地公开心证历程,积极释明争议所涉法理法条,用缜密严谨而又通俗易懂的语言论述裁判作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推理得出的裁决结果,以达到让当事人息讼服判的效果。(郝绍彬 刘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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