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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  2017-12-22 11:59
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朱 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表现
 
从犯罪类型看。多为侵财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从近几年法院审判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类型多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以及故意伤害等案件。两犯罪类型中共同的特点是突发性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盲目性,这与青少年情感不稳定、容易冲动、行为偏激的特性相关。具体中,侵财案件主要以侵占他人钱财为目的,得逞后伙同他人共同挥霍、享乐。而人身伤害案件主要因日常琐事产生不和,出于报复,殴打他人。
 
从犯罪方式看。团伙化犯罪居多。青少年违法犯罪大多是团伙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心理上的迷茫、空虚、自卑,加之体力较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不强,与一些无业人员纠合在一起,相互纠合,拉帮结派,逞一时之气,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实施其他犯罪。
 
从罪犯文化教育情况看。学历普遍不高。青少年罪犯一般为初中或小学文化居多。多数青少年由于无心学习或学习不好等原因辍学,整日无所事事受社会闲杂人员影响,家庭疏于管教,加之本身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从罪犯家庭状况看,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者较多,父母文化不高者较多,父母感情不和、离异、失业者较多。
 
二、培养专业化的审判队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应以专门化的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审理。但从全国少年审判的情况来看,由于近几年刑事案件逐年增多,参与少年审判的审判员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也要审理大量的其他刑事案件。这也就造成很多的少年审判法官不能专业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着重于审判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好审判后的回访帮教工作和青少年犯罪的宣传及预防工作。
 
在实践中,监护人对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现象依然存在,加之未成年人缺乏自主维权的能力,导致一部分青少年犯罪未能及时得到法律的制裁。一些司法机关未能发现的案件,如:强奸、故意伤害等一些人身损害案件中,由于监护人不懂法,常常仅以数千元就与致害人了结了对未成年人的赔偿。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小或案件性质等原因,像类似上述案件根本到不了诉讼阶段,法院根本无法去保护这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却未及时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进一步加大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从而导致犯罪人再次作案和多次作案。
 
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意为未成年罪犯辩护,甚至案件起诉到法院,经反复多次通知都置之不理,依照法律规定,只好由法院指定辩护。由于一些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基层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法律援助的律师较少,而这少之又少的被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又因为经济利益的原因,在出庭辩护时敷衍了事,并不能尽心尽力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未能达到指定辩护的效果,从而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一般的审判工作,少年审判庭法官要承担大量的社会调查、判后回访帮教、法制宣传教育、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对审判法官的专业和经验要求较高。因此,为加强少年审判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前提,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必须尽快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法庭,审判案件类别也可以为所有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少年审判法官进行培训,多提供学习交流条件,促进少年审判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人民法院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既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又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审判的全过程,以达到防止重新犯罪的目的。加大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可以开通未成年人维权热线,安排法官解答法律咨询,少年审判法官到学校开法制教育庭、邀请中小学生参观法庭、指导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等方式,培养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加强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帮助青少年远离犯罪。
 
三、将社会调查作为审理案件的必要步骤
 
少年审判法官应当认识到社会调查的重要性,应当将社会调查工作作为审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必要步骤加以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既有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又有外部环境的影响。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所在的学校、村委会、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开展调查,听取公诉机关的介绍,查清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等全面的社会调查,分析犯罪的背景、成因,不仅使未成年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便于以后的改过自新,为未成年犯罪人量刑提供了较为扎实的一手资料,同时也为判决后的矫治提供依据。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12/20/content_133444.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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