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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家事审判中的“儿童心”

时间:  2017-12-18 10:53
儿童遭遇父母离异或家庭纠纷已属不幸,若再因家事诉讼遭受二次创伤,则实属不该。广大家事法官应常怀“儿童心”,在家事审判中落实儿童优先意识、重视儿童权利保护,让每一个因家事纠纷而受伤的孩子都能沐浴法律的人文关怀,健康快乐地成长。
 
纪伯伦诗曰:“你的儿女,其实不是你的儿女,他们是生命对于自身渴望而诞生的孩子。”
 
当前,城镇化进程导致社会整体离婚率快速增长,产生了一种新型“留守”儿童:父母分居或离婚使他们无法与双亲共同生活,只能被“留守”跟随一方。这类儿童在身心上更需要关爱。当前,家事审判改革正在展开,家事案件数量又急剧增长,审理婚姻、抚养、探望、监护、财产分割等案件时,如何解决长期以来儿童保护不足的突出问题具有紧迫性。成立家事审判庭、配备家事审判官、制定少年家事审判标准等改革措施正处于试验阶段,在形成系统而普遍的实际策略与行动之前,需要直接面对当前家事审判中的“三缺乏”现象:
 
缺乏儿童优先意识。家事案件中儿童权利本应具有相当程度的优先性。但许多案件中儿童被习惯看作家长附属品,涉及抚养、探望、监护等关乎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父母意见具有绝对优先和主导性。儿童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有附条件的表达权:表达的事项仅限于抚养权归属,表达的前提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协商无果。如果父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协商一致,则子女的意见将被无条件替代。在其他事项中,儿童缺少参与权和表达权,如分割家庭财产时,不会主动查明夫妻主张的共同财产中是否包含子女独立财产;兄弟姊妹相伴成长在教育学上价值重大,但多子女家庭纠纷中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八成以上案件不会询问儿童是否愿意与兄弟姐妹分开生活,而是按父母约定或判决子女各自归属父母一方。
 
缺乏儿童特殊主体意识。笔者观察到,许多家事案件中只要儿童不哭闹,通常默许儿童旁听庭审或调解,但儿童目睹父母争吵撕骂、诋毁污蔑或大动干戈,会心灵受伤,甚至产生利益至上、亲情低廉的扭曲价值观。这是没有将儿童作为特殊法律主体对待的表现。旁听庭审或调解,也易使儿童对案情先入为主,法庭气氛影响及家长在场,儿童无法真实回答法官询问,造成儿童表达权和其他主体权益的实质性旁落。
 
缺乏儿童精准关怀意识。结案率正压得审判人员难得从容,有可能导致忽视对涉案儿童的身心关怀:在庭前忽视以合适方式告知儿童在家事审判中所享有的权利,亦不会特别告知当事人其在家事纠纷中的言行会给子女造成何种影响;庭中忽视主动调查,只要当事人就子女问题协商一致,法官不主动调查直接抚养人是否合格、抚养费是否能及时给付到位、子女是否愿意跟随直接抚养方生活;庭后忽视跟踪回访:回访尚未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也需要大量精力和时间,故对案件回访不够。
 
分析具体案件并对家事审判改革规范深度挖掘后,笔者发现,当前家事审判中儿童保护的“三缺乏”现象有“四原因”:
 
“家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我国传统有“重家族轻个人”的家庭观,子女被认为是家长、家庭和家族的附属,而非独立保护对象,父母在家事纠纷中对子女的安排有绝对主导权利,这是我国家事纠纷处理中漠视儿童保护的历史原因。
 
“司法逻辑化”现象较普遍。学者指出,“司法逻辑化”是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注重理性思维方式、有逻辑的表达方式、条缕清晰的推理方式和严格的法律程序,法官对于整个程序实行导控,从而忽略或轻视给予当事人机会进行情感表达、疏导和修复。法官通常更注重关乎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的重要素材,庭审中也多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询问,很少允许当事人过多阐述可能具有情感意义的细节。这种“目的性”极强的办案模式造成后遗症: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
 
“流水线”办案模式的影响。迫于案件压力,基层法院有的采用一套“自动售货机式的技艺”来处理家事案件,这能帮助“多、快、省”地审结案件,不用再执着于还原客观事实本来面貌,忽视家事案件背后蕴涵的人文需求和义涵。法官无暇关注和充实儿童保护专业知识,使得儿童利益受损。审执分开的分工模式,使得法官多求快速结案,而相对较少关心儿童利益是否得到最大保护、调解协议或判决条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泛化式”法律规则居多。对家事纠纷中儿童的保护规范分别存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这些规范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应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但并未规定应适用的程序、审限、模式。又如该法要求:“共青团、妇联、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共同保护儿童”,但未安排各部门的责任划分、具体措施、对接流程。同时家事审判缺乏合理考核机制,目前全员通用的考核指标忽略了家事法官需要承担的有价值的庭前庭后工作,影响家事法官保护涉案儿童的积极性。
 
法律是良性社会关系的守护神。司法公正需要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为了儿童感受司法公正应开启“关怀式”审判,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更新司法理念,营造儿童保护的良好氛围。家事审判首当其冲应转变司法理念,树立“家事案件儿童本位”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故在家事审判中应将儿童作为独立个体予以尊重,充分保障其程序上的知悉权、参与权、表达权,尊重儿童意见,在处理儿童相关事务时以其成长利益为核心进行考量。
 
提高司法能力,强化儿童保护的制度保障。选拔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责任感强、熟悉未成年人特点且已婚的法官组成家事审判团队、合议庭,无条件的法院可将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充分发挥少年庭法官的审判效能,并通过定期培训、考核,培养家事法官对未成年人身体、心理的专业性认知,提高家事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使法官在询问未成年人时能注重语气、方式、用词并抓住其心理引导其客观真实表达意愿,同时注重办案思维的转变,给予当事人特别是儿童充分的表达权,以探究案件背后的人际关系、家人反目成仇的真实原因,从而作出最有利于涉案儿童的裁判、调解和多部门联合行动方案。另一方面,出台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细化现有规定,甚至制定家事审判专门规范性文件对家事审判的程序以及和政府、社会团体具体协作机制予以专业建构。
 
用好陪审制度,盘活儿童保护的社会资源。应当探索实行强制陪审制度。家事案件情感复杂,儿童身心保护亦是专业综合工程,应采取合议庭制,组织儿童心理学专家、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等组建家事案件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准备抽取参与庭审,突破“封闭式”程序,减少家事审判的闭门断案的发生。
 
改革绩效考核,创造儿童保护的司法环境。针对涉少家事案件复杂性、敏锐性、人身性的特点,制定特有的考核机制。如延长审限,以便法官有充足时间全方位了解案件及其发生的事由,对症下药,修复当事人情感,为儿童提供一个和睦的家庭成长环境;又如制定合理的考核内容,降低结案率、上诉率、改判率等传统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将提供法律援助率、征询儿童意见率、陪审员选择恰当率等有利于儿童保护的内容纳入考核。
 
发布司法指导案例,创立儿童保护裁判规则。最高法院应先培育试点和先进经验,然后刊登具有普遍操作性的司法案例,使法官易取可用,真正服务于具体案件的处理。儿童权虽是私法上的权利,却有强烈的公益性。儿童权利优先与儿童权益最大化这两项国际公认原则只有通过一个个判例的生成和接受,才能真正在国内法上落实。
 
儿童遭遇父母离异或家庭纠纷已属不幸,若再因家事诉讼遭受二次创伤,则实属不该。“少年强则中国强”。令人欣慰的是司法决策层面已意识到这一不足,家事审判改革中儿童的权利正在回归司法视野。广大家事法官应常怀“儿童心”,期待每一个孩子都能沐浴法律人文之关怀,健康快乐地成长。(郎燕玲 疏义红)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12/07/content_132938.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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