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的司法审判现代化,就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的深度应用,就是推进数据共享,最终实现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创新和构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人工智能的关键技术之深度学习是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日趋成熟的基础上得以长足发展的。正因如此,“云计算为深度学习提供了平台,大数据为深度学习提供了矿石,深度学习因此才得以在云平台、在大数据中淘出黄金。”人工智能是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发展成熟后的深度结合和应用,是前述技术的集大成者和现代科技的实质。毋庸置疑,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应用,就必然涉及互联网、云计算或者大数据与司法审判的深度结合。
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既是司法审判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审判现代化得以实现的必然选择。2016年11月17日,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上,首席大法官周强指出:“将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一方面,要求人工智能同审判以及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大力提升司法大数据的应用能力,通过算法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是方便法官办案、服务司法审判,非替代法官行使审判权。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的司法审判现代化,就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的深度应用,就是推进数据共享,最终实现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创新和构建。
人工智能技术具有日新月异、便捷开放、多元共享的元素特点,必然影响着司法审判权的实现方式和审判活动的运行。人工智能主导下之司法创新,必然通过一定外在设施或者载体的改造和创新予以实现。首先,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全方位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在法院基础设施和硬件升级方面的应用。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其目标就是通过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智慧法院的本质在于“现代科技应用和司法审判活动深入结合起来”。其次,作为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更是体现人工智能引领司法创新的载体之一。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成立,互联网法院是现代信息技术与法院各项工作深度融合的产物,互联网法院必然也包含了“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的特性,具备智慧法院的技术或者智能的特性,同时更为凸显地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与司法审判各项工作深度融合。第三,深度应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构建司法人工智能诉讼服务系统。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助力裁判标准统一之余,也让公平正义实现得更为便捷。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实现全程留痕,提升司法审判活动的现代化。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把人类的语言转化成文本这是人工智能的一个跨越,而把庭审的语言直接转化成文本这应当是审判智能化的一项重要突破。
从司法创新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诉讼流程全在线。立案、证据提交、保全申请、开庭审理、电子签名、电子送达、执行申请等在内的网上一体化诉讼运行机制。其二,实现多平台信息共享与对接,工商、司法鉴定、公证机构等信息共享与对接,判决执行将与不动产登记、金融机构以及征信、资产处置平台等部门的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在线“一键”启动开庭到裁判的执行。其三,智能化应用,充分利用算法以及司法大数据的优势,实现诉讼结果预判、类案推送、分析胜诉率,构建诉讼智能系统或者平台,引导当事人正确评估案件走向,体现专业化和智能化的审判体系。其四,诉讼诸要素模块化指引,复杂问题简单化、专业问题通俗化。也即采用大数据和诉讼建模将管辖法院、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的计算、法律依据的引用等诉讼事项进行全面模块化,当事人选项即可完成起诉、应诉等过程。
人工智能主导下之司法创新,还体现在实现司法审判活动之具体规则的创新与优化上。人工智能的技术性和规律性,必然影响和改造一些司法规律,需要创新一些与其相匹配的具体规则体系。首先,由传统的专人送达、邮寄送达到当事人可通过智能诉讼平台的相应页面进行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通过绑定的手机号、电子邮箱,甚至是阿里旺旺、微信完成电子送达。除此之外,智能诉讼系统与第三方机构或者平台的数据共享,可以完成被告主体身份信息和特定证据的自动调取或者确认。其次,证据的电子化。即配合诉讼流程全线上,需要出示的非电子化的证据需要通过拍照、录像、制作副本或者复制品且进行公证,再将公证书上传至智能诉讼平台供当事人质证和法院认定。第三,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成为人类行为方式的主要内容,行为方式或者意思表示的电子且数据化,扩展了证据类型和内容外,也引发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规则和制度的诸多新思考。第四,除庭审外的案件合议也突破了传统模式下的时空限制,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可移动的合议方式和便利性的合议空间。
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制度的深度结合,是解决当前诸多司法实践所面临问题的主要途径和对策,同时与深化司法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亦是息息相关。从后续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运用和司法审判智能化的内容来看,可能会涉及到司法审判活动的方方面面,在诸多方面中尤为凸显在两个方面:其一,人工智能辅助审判,也即AI(Augmented Intelligence)速裁,是指以智能机器人和法官相结合所完成的简易案件速裁。通过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使得复杂案件简单化,简单案件速裁化,从而法官能够从大批简易案件中脱身出来,处理专业化需求更高的复杂疑难案件。其二,案件预测全覆盖,全面实现智能导诉。即深度挖掘司法大数据和深化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通过构建一系列智能导诉系统,提供专业化的案件预测、诉讼引导,同时辅助当事人参与诉讼,或者帮助诉讼参与人作出理性的预判。
毋庸讳言,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的司法创新,既是自然科学规律在司法规律中的体现,亦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司法智慧的运用。经验的总结和智慧的应用,就是人类认识和掌握各项客观规律的过程,并且据此改造固有的行为方式、创造出新的规则和制度。我们创造了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又改造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司法审判活动亦无法置身其外。但是,人工智能也非无所不能,人工智能影响司法审判活动也必然有不可逾越的底线或者必须遵循的原则。人工智能主导下的审判流程的创新与优化,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率,必须尊重且遵循司法的固有规律,必须确保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邓 恒)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12/14/content_13319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