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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时间:  2017-11-24 12:04
深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公安部消防局局长 于建华
 
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办法》紧密契合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回应消防工作现实需要,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关切和对人民生命安全的极端重视,彰显了坚持以人为本、心系百姓的鲜明执政理念,对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新时代消防事业创新发展,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参谋,积极推动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新时代党和国家宏伟蓝图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贯彻落实《办法》,前提是正确理解内容、准确把握实质。《办法》以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近年来消防工作实践,致力于解决消防安全责任落地难的“顽症”,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和要求。概括讲,主要有“六大亮点”:
 
一是系统地、完整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明确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作为总原则。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行业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单位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在明确不同层级政府7个方面共同职责的基础上,省级政府突出宏观管理,市、县级政府突出具体执行,乡镇政府突出群防群治,分别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健全了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三是明确和细化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明确各行业部门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管理内容,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培训。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批,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要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是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区分一般单位、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分别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高危单位推行消防管理人员执业制度、建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要求。
 
五是明确了对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的调查处理。在以前消防法律法规只明确重大以上火灾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一般亡人火灾、较大火灾分别由县级、市级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实现了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覆盖。
 
六是强化了消防工作责任考评和结果运用。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和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依法依规问责处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消防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结合职责任务,对照“责任清单”,逐项抓好贯彻落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贯彻落实《办法》,核心是健全责任体系、凝聚共治合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建立完善政府、部门、单位、公众“四位一体”消防责任体系,打造共治共享社会消防治理格局。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消防安全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政府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消防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升为政府工程、政府行为,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办公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健全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组织,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强督导检查和考评奖惩。要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找准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瓶颈短板,协调解决涉及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和装备、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治等重大问题。要积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查,打通消防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
 
各行业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行业系统履职尽责,依法加强监管,是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部门要切实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结合行业特点和突出问题,制定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消防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常态化消防检查和宣传培训等机制,提升行业消防管理整体水平,以每个行业系统的安全稳定来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公安、教育、民政、规划、建设、文化、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依法严格审批,严防出现“先天性”隐患问题。发改、财政、科技、工信等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推广运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措施。
 
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始终是消防工作的一个“软肋”。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都发生在社会单位。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水平上不去,消防安全就永无宁日。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防火巡查、消防检查和宣传培训等日常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从本质上提升消防管理水平。人防方面,要让专业人干专业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须经过消防培训或取得执业资格;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每班不少于两人、24小时值班,并持证上岗。物防技防方面,要落实消防设施、电气、燃气定期检测,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检测、物联网技术、烟感报警、简易喷淋等技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设防等级和科技含量。尤其是《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这也是国务院文件首次明确提出的要求。目前,全国已建成微型消防站36.5万个、180余万人,接下来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培训、演练等机制,真正做大做强做实,更好地发挥其救早救小救初起的作用。
 
要让防范火灾成为全民自觉行动。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共享。只有人人都重视消防安全,人人都遵守消防安全,人人都掌握自防自救技能,消防工作才能掌握主动权。对公民来讲,掌握了消防技能就是守护神,违反了就是肇事者,遭受了损失就是受害者。要以“人人受到教育、人人掌握技能”为目标,在全社会大力普及消防知识和自救技能,使遵章守法、防范火灾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系统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新闻出版广电、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公益消防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针对性消防提示,扩大消防宣传的受众面和覆盖率,在全社会叫响“全民消防、生命至上”。
 
贯彻落实《办法》,关键是加强责任考评、强化问责追究。执行是制度的生命,再好的制度不落实也是一纸空文。为督促、保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办法》明确了“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从消防责任的考评、奖惩、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既是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力、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也是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保障。要注重消防目标责任考评,将其作为重要手段和有力抓手,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和文明创建之中,提高所占分值权重,同时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每年组织专项考核,真正以考评推动目标任务落实、促进难点问题解决。要注重责任考评结果运用,积极沟通组织人事部门,将考评结果与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真正奖出士气、罚出干劲。要注重工作失职问责追究,坚持有责必查、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紧盯不落实的事,处理不落实的人,通过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促使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责任人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主体意识,自觉规范施政行为和管理经营行为。
 
新形势引领新时代,新征程期待新作为。让我们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举全社会之力,不断加强和创新消防治理,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开创新时代消防事业的新局面,使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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