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在法庭遗弃精神病子女的行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杨淑萍
[案情]
2017年6月,A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小金诉被告李某抚养费案件,开庭完毕后,被告李某离开了审判庭,原告小金的父亲即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金某随后将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儿遗弃在审判庭,也一走了之,听任小金孤苦伶仃地在法庭恸哭。法官打电话给小金的父亲金某以及母亲李某,李某以监护权由金某行使为由拒不去监护小金,而金某不接电话,无奈法官只好亲自送小金回家,到家后发现金某家大门紧锁,无一人在家,一直到天黑,金某还是未接电话,家中无一人。因小金的特殊情况,为了小金的健康,法官把小金送到当地的精神病院。连续多日,法官一直试图与金某联系,均无法联系金某;在得知金某在法庭遗弃小金的情况后,被告李某亦不知去向,从而小金临时由A区法院监管。
[分歧]
对于金某、李某将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女儿小金遗弃在法庭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在研究处理的时候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遗弃民事行为。理由:小金既没有成年,又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金某对小金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金某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小金故意遗弃在法庭,不管不问,属于民事遗弃行为;虽然李某没有直接监护小金,但是李某仍然是小金的母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因此,在金某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时候,李某仍然有义务监护小金,在得知金某将小金遗弃在审判庭以后,李某拒不积极履行监护责任,构成民法上的遗弃。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遗弃犯罪行为。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金某系小金的父亲,李某系小金的母亲,虽然金某与李某离婚,但是双方均有义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小金进行监护,金某故意将小金遗弃审判庭,李某明知小金处于无人监护状态亦逃避监护责任,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理由: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金某将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子女遗弃在审判庭,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当按照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因在离婚时李某不直接监护小金,对于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李某没有直接故意,不宜以此制裁李某。
第四种意见认为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行为。理由是:虽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金某将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子女遗弃在审判庭,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秩序,但是这一行为不是发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而是庭审之后,不构成影响法庭秩序;但是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金某在审判庭遗弃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评析]
金某的行为是一种以遗弃未成年的精神病子女的方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既涉及遗弃民事责任,又涉及妨害民事诉讼活动,如果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涉嫌遗弃罪的刑事犯罪,依法按照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同时构成没有意思联络的遗弃罪共犯。理由如下:
(一)金某行为既涉及民事遗弃,又妨害民事诉讼活动。金某有法律上监护小金的义务,但是在A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金某将小金遗弃在审判庭,在法官与其联系的时候,金某拒绝接听电话,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遗弃,法官没有义务管理小金,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法官将小金送精神病医院,属于民事法律上无因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向金某追偿。由于金某遗弃小金系诉讼过程中将其遗弃在审判庭,金某的这种行为又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带来了妨害,实际上,金某的这种遗弃行为也是对人民法院即将所作的裁判构成威胁,这种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当然金某将小金遗弃审判庭,也是对作为国家机关的人民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的破坏,考虑到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且对诉讼活动构成了妨害,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妨害民事诉讼活动处罚更为合适。因此,金某既要承担遗弃引起的无因管理民事责任,又因妨害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受到民事制裁。
(二)金某遗弃行为持续一定时间会涉嫌遗弃犯罪。如果金某持续较长时间不履行监护责任,那么遗弃的民事违法行为的情节将构成特别恶劣,违法的性质也会从民事违法转化为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可以看出,金某只要较长时间不履行监护责任,就会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遗弃犯罪。
(三)李某可以构成没有意思联络的遗弃罪共犯。虽然李某亦是小金的监护人,但是金某与李某离婚时协商由金某直接行使监护权,因此,金某在审判庭遗弃小金、法官将小金送精神病院的无因管理的民事责任原则上由金某承担,除非在此过程中金某死亡,该无因管理的民事责任则由李某承担。在金某的直接抚养权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小金遗弃在审判庭系金某的行为,李某没有直接实施这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也不宜对李某实施民事制裁。但是,当金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李某也知道由人民法院进行无因管理的情况,李某应当承担起监护责任,如果李某仍然拒绝履行作为母亲的监护职责,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遗弃。虽然金某与李某对于遗弃小金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其各自的行为分别构成遗弃犯罪。因此,李某可以构成没有意思联络的遗弃罪共犯。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9/id/30042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