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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与审判权监督

时间:  2017-09-14 10:29
司法公开与审判权监督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邓 恒
 
在充分向合议庭和法官放权的同时,有效的司法公开应当是与其配套的“切实加强监管”之主要方式,并且有其自身优势和特点。
 
审判和执行信息公开,审判权监督重在广泛性;庭审在线直播,审判权监督注重全程记录;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权监督做到权责统一。
 
从2017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基本原则来看,强调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的基础上,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旨在理顺各类审判组织和人员的工作关系,力求做到权责统一。此项改革的重点之一就在于既要充分向合议庭和法官放权,也要切实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真正做到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公平、正义亦是司法审判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而这种“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正是司法公开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规律在实现正义方式中的具体体现。司法公开不但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公众评判司法工作质量和水平,并且通过社会公众自由表达意见的方式,提升法官的审判质效。在充分向合议庭和法官放权的同时,有效的司法公开应当是与其配套的“切实加强监管”之主要方式,并且有其自身优势和特点。
 
一、审判和执行信息公开,审判权监督重在广泛性
 
审判和执行信息公开,就是要努力做到立案公开、开庭信息公开、庭审过程向公众开放以及执行信息向社会公开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是充分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并且放权要放到位,以此落实法官的主体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地位。“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和执行信息公开就是紧紧围绕“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要求,努力构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司法机制。审判和执行信息公开确保从源头上接受社会的监督,起到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也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可能性,因此具有广泛性。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审判和执行信息公开就是程序正义的一种实现方式,充分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不等于审判权行使的任意性,此种放权既要有实体法的依据,也要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人民法院全面信息化和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应用于司法审判的大背景下,审判和执行信息公开的途径本身具有多样性,同时审判和执行信息的受众主体也是全方位的,那么接受的审判权监督必然也是广泛性的。审判和执行信息公开,就是防止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在审判权行使上的随意性,保障裁判结果形成过程的正当性。
 
二、庭审在线直播,审判权监督注重全程记录
 
庭审在线直播,就是现代信息技术深度应用于审判活动,继而让庭审更为信息化,并且让备受人民群众关注的个案审判成为“法治的公开课”。庭审在线直播的同步性和广泛性,让人民群众成为司法公正的见证者,让程序正义不但看得见,并且能够更为广泛和及时地传播。庭审在线直播,是审判权主动接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倒逼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们不断提高司法审判能力和司法质效的有效措施,通过提升审判能力来促进司法公正。换言之,司法公正的实现,即要求有程序上的正义保障,也需要有能够胜任审判的能力前提,庭审直播呈现出来的既是程序正义的公开,亦是依法适用法律,贯彻立法精髓,弘扬法治精神的公开。公开、公正与司法腐败水火不容,法治要求审判权公正、依法独立行使而不恣意,庭审在线直播就是对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之审判权行使的有效监督。
 
庭审在线直播,无疑是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与同步传输,一方面对庭审参与人的言行举止、庭审程序与规范以及审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录音录像与同步传输体现了对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之审判权监督的“全程留痕有依据,责任落实有保障”原则,能够原汁原味地呈现出庭审过程的全貌,为审判权的事后监督提供便利性。“全程记录、全程留痕”的庭审直播,其目的是为了让审判权,尤其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之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直接监督下保证被公平、正义地行使。
 
三、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权监督做到权责统一
 
裁判文书公开,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中心,展开对审判权的监督。裁判文书公开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裁判文书公开,旨在生效的文书不仅要向案件当事人公开,还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开,以此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此外,社会各界对于公开的裁判文书的评论,可以形成裁判规则,强化裁判标准的统一,借此提升司法水平,真正在个案审判中实现公平和正义,如此一来,在客观上就形成了对审判权的监督。
 
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之审判权行使是否符合公平和正义,是否通过审判权的行使真正实现了正义,裁判文书是其最为直接的外在表现。从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和说理,使得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被置于大庭广众之下,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监督。换言之,除了裁判文书公开外,对于审判内容本身是否符合法律与公正,包括检察院、人大以及社会在内是无法进行监督的,此类不公正的裁判或者司法腐败,往往呈现出符合程序正义却极大地侵蚀着实体正义。正因如此,已有学者提出:“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可能成为监督审判权的唯一良方。”裁判文书既是审理者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评价或者认定裁判者是否公正的主要依据。裁判文书公开,就是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评判来实现对审判权的监督,就是要落实权力与责任同步,真正做到权责统一。
 
毋庸置疑,代表生产力的现代信息技术影响上层建筑,法律和司法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和顶层设计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现代信息技术具有透明开放、多元共享的元素特点,也必然要求司法审判权的行使更加透明和阳光。就此而言,落实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既是司法改革回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必然选择,也是回归审理者主体地位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地位的必然要求,这就是司法规律在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在夯实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之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方面,也只有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才能构建起诸如庭审直播、审判流程信息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等全方位、无时差的制约机制。简言之,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动落实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也为有效制约和防止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之审判权的滥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无论是审判信息公开,抑或庭审在线直播,还是裁判文书上网,让放权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之审判权失去了“任性”的空间,让司法裁判更加公正,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有了更多的认可度和获得感。现代化的司法公开方式实现了审判监督的现代化,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进全面信息化建设,总结地方各级法院信息化的经验成果,亦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司法智慧的结晶。经验的总结和智慧的应用,就是人类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的过程,并且据此改造旧世界、创造新制度。简言之,本文认为只有掌握推动当前社会发展的技术发展规律和实质,同时厘清技术发展规律与司法审判相关问题的关系,才能真正把握问题结症,那么诸多当前司法实践问题也能得以迎刃而解。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9/14/content_130169.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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