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樊崇义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法律观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本主义的具体体现。
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为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指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列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指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源头上加以预防。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高三部”于6月27日联合印发了该规定,分为“一般规定”“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辩护”“审判”五个部分,共42条。它细化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明确了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和程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系统性规定,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综上可以看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贯彻实施,就顶层设计而言,党中央给予高度重视。其原因有二,一是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作为依宪治国的基本国策之一,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并明确规定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必须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二是从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得出:必须严禁刑讯逼供,必须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才能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认为,党和国家如此高度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除以上两个方面的直接原因外,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法律观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本主义的具体体现。
人本主义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与运用。有学者说人本主义法律观的丰富的科学内涵表现在:其一,在法律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彻于全过程。其二,强调法律同经济社会的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其三,要求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活动,必须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恤人情、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其四,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弘扬人文精神,树立法律权威,完善法规制度。
人本主义法律观突出了一条重要原理——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法律源于人这一道理,不少学者的看法是一致的。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西方学者也有同样的观点,金杰特教授指出:“人对其生存的自觉,与其生活的关切,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对生与死、幸与不幸、权力与冲动等不安全感,使人创造了法律。”
在刑事诉讼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施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证人、被害人等等,其问题的核心就是违背了人是法律之本的基本原理。大家知道,封建专制的刑诉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视被告人不是人,把被告人当作刑事诉讼的客体和追究、刑讯的对象。近现代的刑事诉讼,以人本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从客体转向了主体。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赋予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刑诉法设置一系列制度、程序,保证其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尤其坚持“刑事责任要追究,人格不可辱”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其根本哲理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法律观。
坚持人本主义的法律观,贯彻和实施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必须以“人文关怀”的精神和理念指导办案活动。人文关怀来自于人文精神,其本质在于以人为中心,以人性为基础。人文关怀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和精神、生存与生活等的真情关切。一名办案人员所具有的人文关怀就是遵循个人优位观念,通过司法判断表达对当事人的关注,把当事人真正作为一个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不再把当事人看作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一个消极的、被动的客体,进而充分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当前,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在人本主义法律观的指引下,把《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贯彻好、实施好。我们应该看到,在规定中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所列举的排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还仍然存在,刑讯逼供时有发生,侦查中的违法现象尚有,非法证据在法庭上常常出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可谓三令五申,为何仍禁而不止?笔者认为,还是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法律观尚未确立,或者是立而不牢,真正令行禁止还要从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培育上下功夫!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8/16/content_129033.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