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尚梅)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规定,禁止在每日的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抽打陀螺、甩响鞭。
《条例》明确,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及参与者应当控制音量,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条例》明确,针对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未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产生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幼儿园、学校及其他单位使用广播、音响器材,对相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