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威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出台了《武威市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自觉以人民法院审判的证据标准来决定案件的侦查终结和提起诉讼,听取意见要遵循《刑事诉讼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围绕正在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10类重大疑难案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进行监督。
《办法》规定,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一般在同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进行,应当在案件立案且基本事实查清后进行。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检察机关侦监、公诉、未检部门发出《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邀请函》,检察机关接到书面邀请后及时做出是否派员参加的决定。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人员的5项基本工作职责和公安机关主办人员的4项基本工作职责。
《办法》要求,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有遗漏罪行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在介入过程中发现违法或者执法不规范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干涉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案件情况、侦查计划等工作秘密。公安机关要充分接受吸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及时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坚决纠正违法违规侦查行为;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提请批准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听取意见后的侦查取证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并随全案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武工轩)
(原文链接:http://www.wwsgaj.gov.cn/gaxw/gayw/94055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