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公布

时间:  2016-09-19 11:32
 
 
日前,人社部印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人社部劳动监察局负责人9月12日就此表示,《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对于此类用人单位,人社行政部门还有后续措施,包括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11省份已制定并发布
 
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共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发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社会公布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标准不够统一、公布不够规范等问题。
 
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大违法失信惩戒提出了新要求,中央深化改革办将此项工作列为2016年人社部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全部而非选择性公布
 
《办法》第五条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
 
具体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几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办法》没有作具体细化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予以确定和把握。
 
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单位用工所在地管辖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这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都对一些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取得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效果。
 
地市每季度公布一次
 
《办法》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进行社会公布的频次,尤其对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公布的频次作了明确。
 
《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集中在县级和地市级,基层人社行政部门执法任务重、案件量大,通过积极开展社会公布工作,能够有效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明确社会公布的频次要求,形成制度化公布机制,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这位负责人说。
 
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进一步保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及时性、有效性。
 
公布错误有相应救济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即: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同时,也明确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人社行政部门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对于公布错误的,包括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错误、社会公布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等情形,《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社会公布。除此之外,将用人单位社会公布情况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对于此类用人单位,会将其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张维)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 版权所有:中共武威市委政法委员会 陇ICP备20000376号-1 甘公网安备 62060202000288号
  •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能源大厦12楼 服务电话:0935-2219679 网站邮箱:wwzf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