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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现场执法活动民警须全程录音录像 3种情形要追责

时间:  2016-07-11 10:29
从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下面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6种现场执法活动须视音频记录
 
《规定》要求,对于6种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是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是当场盘问、检查;
 
三是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是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是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执法过程记录应全程不间断
 
该规定明确了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起止时间: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重点摄录5方面内容
 
《规定》要求,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5方面内容:
 
①执法现场环境;
 
②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④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⑤还有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4种视音频资料永久保存
 
根据该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6个月。对于记录以下4类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要永久保存: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这3种情形要追究相关责任
 
而对具有“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这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为什么重要?
 
其一在于接受监督、证据固定,其二则是警员自证清白、自我保护。视频资料一刀不剪,已经成为诸多公共事件发生后,公众试图还原事件真相的最基本诉求。
 
现代科技手段为人们查清已发生、且无法复原的事件原委提供了便利,这是以往的时代所无法相比的。技术进步推动制度改良,也促使执法者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在技术上早已不存在难度,但经过很多年的公众努力、付出不小的社会代价,才有部分收获。原因在于,传统的观念中,要求警方出示录音录像或者要求执法过程不间断拍摄,往往会被认为是一种冒犯、挑衅。全程录音录像,会成为一种无时不在的监督,一双24小时不闭的眼睛,这对于执法者本身而言,压力不言而喻。
 
如何落实全程录音录像要求
 
如何落实《规定》要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副院长魏永忠教授认为应该注意协调好以下几项:
 
第一、应该不折不扣,不能有迟疑,坚决贯彻执行《规定》,这是刚性要求;
 
第二、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的督促和检查,不能停留在仅仅是配备了,是否有效使用,需要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一旦出现没有按要求行事的,应该加大监管和责任监督力度,对其他执法人员,也是警示作用。
 
第四、提升执法记录仪的技术质量和水准。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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