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甘肃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定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5月13日前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任何人有权举报小作坊摊贩违法行为
《条例(草案)》明确,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摊贩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符合标准的称量工具;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小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
餐厨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餐饮环节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贩实行登记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卡)。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两)年,小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两)年。
禁止小作坊生产婴幼儿食品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国家和本省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学校幼儿园门口一(两)百米范围内禁摆摊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划定的区域、时段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门口一(两)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贩经营。
列入黑名单小作坊摊贩三五年内不得再经营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三(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梁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