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法制办2月18日就《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甘肃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3月15日前,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以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摘录: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最高面临20万元罚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证驾驶行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等二十四类情形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相关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甘肃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摘录:
村规划报送审批前要经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地处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级防灾减灾规划,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村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全体村民三分之二同意,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讨论通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村镇,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全域范围的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摘录: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治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监测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不明确的,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