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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  2016-02-14 11:51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全面二孩后拟规定婚假为30天
 
2月3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条例(修正草案)》提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以下待遇:男女双方婚假为30天;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已育二孩的不得以子女送养为由再生
 
根据《条例(修正草案)》,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仍可安排再生育。
 
《条例(修正草案)》对生育两胎后可再申请生育的几种情形也作了规定: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自愿生一孩的不再发独生子女光荣证
 
《条例(修正草案)》提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此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所需手术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
 
少数民族符合条件的可生育三个子女
 
《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生育第三个子女: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社会各界可于2月29日前,通过信函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邮寄信函地址为: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电子邮件发送至:xz4609567@163.com。(蒋宜斌)
 
 

来源: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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