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修订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颁布的《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在该《条例》正式施行后废止。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条例》的修订情况,并与省老龄委副主任、省老龄办主任徐亚荣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王兰介绍,与《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相比,新修订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容有所扩展,共分9章、60条,不仅分层级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的职责,也使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可追究。按《条例》规定,政府应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的6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同时,甘肃省还将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王兰说,1999年,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05年,甘肃省60岁以上老年人数超过全省人口总数10%,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省份。2014年底,甘肃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64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失去生活能力)老人等特殊群体大量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条例》在老年人乘坐市内公交车、就医等方面作出更加优待的规定。(吴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