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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第六期)

时间:  2021-11-04 16:36

八、相关法律责任

 

78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8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81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82  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3  出售、运输未经检疫的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4  违法猎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面临的主要法律责任有哪些?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违法猎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一)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对违法猎捕、生产、经营刑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6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88  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89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90 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出入境人员,以及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入境人员,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91  作虚假广告宣传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92  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7)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9)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10)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3)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

 

(14)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16)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17)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18)其他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甘肃人大网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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