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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第一期)

时间:  2021-10-30 15:4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充分发挥制度功效和人大职能作用,彰显主动担当作为,推动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梳理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和常委会立法顾问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疫情防控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条文,明晰疫情防控的法定依据、法定措施、公民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妨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从法律制度上助推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同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甘肃人大网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的需要,逐期编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01  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
 

02  主要行政法规规章有哪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03  本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等。
 

二、关于疫情防控措施
 

 

04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05  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甘肃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甘肃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0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07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08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来源:甘肃人大网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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