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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6月1日施行

时间:  2020-05-25 09:46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施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文明办主任罗凤存,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锡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和兰州市文明办主任崔峰巍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据介绍,《条例》包括总则、行为规范、倡导鼓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条。其中第二章“行为规范”主要从爱国守法、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出行、旅游、社区文明、就医、教育、网络、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公共卫生防疫、养犬、公共服务、宣传等多个方面,对文明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明确了“什么能做”和“什么不能做”;第三章“倡导鼓励”主要界定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从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的角度对社会和公民日常行为养成进行积极引导,明确了“倡导什么”和“鼓励什么”。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重点考虑了四方面内容。包括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对接——《条例》所涉及的不文明行为,有的已被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乱扔垃圾、破坏环境、不文明养犬、违章停车等问题在《甘肃省物业条例》《兰州市控烟条例》《兰州市物业条例》《兰州市养犬条例》等省市法规中已有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加大约束力度,在《条例》中继续纳入;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除对社区文明、高价彩礼、“高空抛物”“共享单车”治理、“校园欺凌”“校闹”“医闹”等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应比较集中的问题予以回应外,《条例》还总结此次疫情带来的教训,专门设置十八条、十九条,增加了“公民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和“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内容,并在第三十条“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中,补充了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取餐的规定;吸收借鉴各地有益经验——对“定点祭祀”“礼让行人”等各地在工作实践中已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进行吸纳;坚持奖惩结合——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坚持奖惩结合,既有倡导和鼓励,又有禁止和处罚,力争做到正面引导和制度约束相统一,最大程度保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随着《条例》的施行,甘肃省市场监管部门还将推进文明餐桌行动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乡镇等工作有机融合,坚持统筹推进、分类实施,从大中型餐馆、机关食堂入手,逐步向集体聚餐场所、小型餐馆拓展延伸,最终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6月底,文明城市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率先全面实施文明餐桌;9月底前,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12月底前,全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覆盖。同时,联合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开展食用野生动物市场整治专项检查,加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及网络平台监管,突出饲养、繁育、运输、出售、购买等环节,强化从野生动物养殖到餐桌消费全流程管控。对食用野生动物“零容忍”,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饲养、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规范行规行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把野味从招牌、广告、菜单食谱和经营范围中清除,从根本上扭转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风气。

来源:每日甘肃网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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