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发布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本报北京7月22日讯 记者郄建荣 由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以及国家林草局5部门联合制定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公开发布。《办法》提出,国家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办法》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按照《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办法》指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
同时,《办法》要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涉及调整或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办法》提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省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应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办法》强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