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朱雅琴)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施行《甘肃省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规定,容错纠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判断标准,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办法(试行)》明确在以下8种情形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视程度应当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的;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以及生态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的;在全面深化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中,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进流程再造,创新服务模式,进行事项容缺受理、要件容缺审核的;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力度招才引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为重,权衡利弊、临机决断、主动担当作为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主动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的;其他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应予以容错的。
《办法(试行)》指出,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容错申请。容错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原文链接:http://szb.gansudaily.com.cn/gsrb/201905/24/c127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