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通过后,将于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将全面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新修订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一方面是为了与已经做出修订的上位法及时保持一致,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国家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调整。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组织的法律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口进一步前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东亮告诉记者,该条例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引导,尤其是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基层把好关口。
条例还根据机构改革后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明确了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追溯管理职责。李东亮说,这样既要相互协作,同时又是分工明确。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市场之前,由农业和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质量追溯管理;进入市场消费环节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常清晰,保证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同时,条例根据上位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补充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完善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条例规定,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应当保存两年。李东亮表示,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处罚,通过处罚也是教育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最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尤婷婷)
(原文链接:http://www.gansu.gov.cn/art/2019/4/8/art_35_4214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