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程序两条例
确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修改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新条例确立了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同时,还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并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
此外,新条例还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