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
评查结果纳入业绩考核记入司法业绩档案
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促进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定义、基本要求、评查方式、评查程序与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以法律和有关规定为标准,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规定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坚持统一组织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问题导向与正向激励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人工评查与智能辅助相结合,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
规定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应当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效衔接,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记入司法业绩档案。地方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的工作衔接机制。
规定提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制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将相关评查程序和标准嵌入系统,为全国检察机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提供技术支持。案件质量评查以网上评查为主、网下评查为辅。
规定强调,要加强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计划执行,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由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开展。
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开展人工评查。常规抽查应当在每年检察官业绩考核工作开始前完成,重点评查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发现问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专项评查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完成。
规定对评查内容、结果等次和评查程序、异议机制等作了规范,要求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进行评查,并提出了评查的基本标准和评查结果等次。对评查出的具体问题,能够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开展讲评培训、通报评查结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认为案件存在严重错误需要纠正原处理结论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启动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发现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移送本院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发现优秀典型案例、法律文书以及办案业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的,相关单位或者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定共五章29条,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