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武威市《居住证暂行条例》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规定,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各县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各县区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可以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通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办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或者居住地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许德忠)
(原文链接:http://www.ww.gansu.gov.cn/jrww/wwyw/1447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