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10月9日省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主干线、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的;位于大型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侧的;企业无主体矿山或者合法矿石来源的;截河型或者建在河滩上的;服务年限小于五年的;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水产基地等法定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等。(梁峡林)
(原文链接:http://gansu.gansudaily.com.cn/system/2017/10/27/0168387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