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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调1+1” 执行的“另一种力量”

时间:  2019-05-08 13:57
“执调1+1” 执行的“另一种力量”
 
□ 陈佩頏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执行案件中,家事纠纷、相邻权纠纷等类型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这些案件中,许多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矛盾激烈,如果机械性执行,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容易造成被执行人更加抗拒执行,加剧双方矛盾。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力量,成功解决这个执行难题。
 
实践中,有些家事纠纷,比如抚养权、探视权执行案件,若直接强制执行,可能会对当事人子女的心理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并使案件双方陷入对抚养权的无休止争夺,更不利于保障探视权的实现;又如相邻权纠纷,大多因房屋的通行、采光、排水等琐碎问题引起,案件双方往往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近邻,处理不当可能加深双方敌对情绪;一些执行案件的标的虽然是金钱,但是因涉及婚姻、赡养、抚养等家事纠纷,也不适合强硬执行。
 
为破解这一难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引入执行的“第三方力量”——人民调解员,建立了“执调1+1”工作机制,依托人民调解员对家事纠纷、相邻权纠纷等类型的执行案件进行调解,利用其第三方身份及丰富调解经验优势,消除群众心中疑虑,化解双方矛盾,促成执行和解。
 
该机制一是适用范围明确化,将相邻权纠纷、家事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涉及民生、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以及其他以行为为给付作为执行标的,适宜引入调解的案件,纳入适用范围。
 
二是运作流程规范化。引入关口前移,在立案时将上述类型案件筛选出来,移交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并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送文书时一并发送《引入调解告知书》。在案件双方一致同意前提下,引入调解程序。
 
三是实施过程专业化。根据案情与案件类型,选派社会经验丰富、沟通能力强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对情绪波动较大的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委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心理干预。
 
该工作机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试举两个案例:
 
案例一:案件三方涉及两起执行案件,人民调解员一并调解到位
 
万某与胡某原为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向万某的母亲陈某借款29万余元。二人离婚后,陈某将万某、胡某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万某与胡某向陈某清偿本金29万余元及利息。但期限届满后,二人迟迟未向陈某还款,陈某遂向顺德法院申请执行,然而执行过程并不顺利。
 
一方面,陈某向执行法官声称万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胡某名下有自住房产一处,陈某反复要求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另一方面,胡某称欠有陈某的债务其只应承担一半,不愿配合执行。要求胡某履行义务无果后,执行法官决定前往胡某家中,当面做其思想工作。在胡某家中,执行法官见到胡某及其父母。胡某父母表示,该房产为他们出钱购置,只因他们无购房资格,才以胡某名义购买,因此,不同意法院执行该房产。执行法官耐心地向胡某及其父母释明,案外人需要通过异议程序主张权利,但三人对此置若罔闻。此后,执行法官多次做胡某一家的思想工作,但都无功而返,执行一度陷入了僵局。
 
执行法官认为,该案系家事纠纷,且胡某对法院工作有一定抵触情绪,如果强制执行,将涉案房产拍卖,可能激化案件双方矛盾。执行法官遂申请诉讼服务中心安排该案的调解工作。接到申请后,诉讼服务中心迅速指派两位家事调解经验丰富、沟通能力强的特邀调解员参与介入案件。
 
调解员先是邀请胡某及其母亲到调解室,对她们展开疏导工作。交谈中,调解员得知,除该案外,胡某起诉万某离婚纠纷中涉及2.9万余元的抚养费履行已进入执行阶段。调解员认为,万某、胡某因抚养费问题都心存不满,可以先从胡某入手,劝其向陈某履行抚养义务,在此基础上,再约万某前来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先后与胡某面谈及电话的多次沟通,终于说服胡某答应先行筹钱履行义务。
 
随后,调解员迅速和万某取得联系,告知他胡某已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因万某离婚后已离开顺德,调解员劝其来一趟顺德,把纠纷摆在台面上解决。得知胡某承诺履行义务,万某及其母亲接受了调解员的邀约,乘坐火车来顺德接受调解。
 
因调解员已做了一定前期工作,且胡某已承诺还款,因此在万某、胡某、陈某三人同坐一桌时,不再是对峙局面,气氛没有想像中的紧张。调解员开门见山,表示希望三人达成和解,并劝万某、胡某各自履行义务,如此一来,不仅能够了结三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也化解了三代人之间情感恩怨,更有利于保障万某探视权的实现及小孩的健康成长。在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万某也认识到,如果自己拒不支付抚养费,不但会激化与胡某的矛盾,更会影响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于是他当场表示同意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见此情形,调解员趁热打铁,马上组织万某、胡某、陈某就执行款数额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胡某向陈某支付28万余元欠款,万某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随着三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两起执行案件均成功办结。
 
案例二:执行过程中抚养权变更,数次调解终妥善处置
 
因离婚纠纷,何某将欧阳某起诉至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何某与欧阳某自愿离婚;婚生儿子小志(化名)由何某携带抚养,欧阳某每月定期支付抚养费并对小志享有探视权;何某当场退还8500元礼金。同时,双方约定,小志的抚养交接工作择日在法院工作人员和调解员的见证下完成。
 
2018年9月17日,何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与调解员相约前往欧阳某家里,由调解员见证并主持小志的抚养交接工作。一开始,交接的过程很顺利,但当何某抱着小志准备出门时,她提出向欧阳某拿取孩子的尿布、奶瓶和奶粉,这一行为激怒了欧阳某的母亲。原本,她就不愿交出孩子,这下,她叫骂着从何某手里抢过了孩子,拒绝何某把孩子带走,抚养权交接工作无功而返。之后,欧阳某及其父母再也不愿意交出小志,何某遂向顺德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要求欧阳某履行义务,交出小志未果后,马上对案件进行分析。执行法官认为,该案系家事纠纷,案件标的为抚养权,且被执行人及其家人态度强硬,如果通过采取对被执行人拘留、罚款、限制消费,或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迫使其交出抚养权,不但效果不好,且会激化双方矛盾,使得两个家庭陷入长期对孩子的争夺,甚至可能影响孩子的成长。在请示领导后,根据顺德法院“执调1+1”工作规定,执行法官果断启动调解员介入执行工作机制。因欧阳某一直规避执行,执行法官决定先约何某及调解员到庭。
 
调解在执行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员从何某作为一个母亲的角色出发,帮她分析如何做才有利于孩子日后的成长。调解员耐心开导何某要冷静对待欧阳某及其父母,不宜将双方矛盾再激化,并劝导何某充分衡量由谁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何某经过慎重考虑,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同意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对方予以适当补偿。
 
何某方面的工作有了进展,但欧阳某仍然继续拒绝与法院联系,鉴于此,执行法官决定组织调解员上门调解。2018年11月16日,调解员及3名心理咨询师在当地居委会主任带领下,前往被告欧阳某家里开展调解工作。此次调解,欧阳某未在家中,经几人轮番做欧阳某父母的思想工作,欧阳某的父母答应做儿子的工作,让他同意将抚养权变更及对何某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之后,执行法官又再次到欧阳某家中,与其父母就执行和解方案进行进一步商谈。在之前调解工作的基础上,欧阳某父母的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但就补偿款问题仍未明确表态。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已由抚养权的争夺转变为补偿款的数额,这样一来案件形势就简单多了。执行法官决定一鼓作气,再次邀请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共同到庭协商。
 
2018年11月30日,由执行法官牵头,邀请调解员到场,主持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签署变更小志抚养权的协议。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小志由欧阳某携带抚养并由欧阳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欧阳某一次性支付何某1万元补偿款,案件自此执行完毕。2018年12月 3日,顺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两起案件,均是在顺德法院探索人民调解与执行和解的有机结合,并在建立“执调1+1”工作机制的背景下办结。两案的标的不但成功执行到位,更化解了案件双方矛盾、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力实现了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5/01/content_154910.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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