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前行政机关整改率超九成
十堰检察守护公共利益有了“撒手锏”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成绩是可喜的,为老百姓做了很多实事,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
在不久前召开的湖北省十堰市“两会”上,十堰市人大代表、十堰百杰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石军在审议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点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因“仙山、秀水、汽车城”闻名遐迩的十堰,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和渠首所在地,开展公益诉讼已成为当地检察机关守护公共利益的“撒手锏”。
据统计,十堰检察机关去年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355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等诉前程序案件315件,向法院提起诉讼30件,覆盖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四大领域。
“检察机关要通过全面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推动执法司法机关和全社会树立和养成共同的执法司法守法理念,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多赢共赢。”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学武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守护一江碧水
石军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深刻感受,源自他受邀参加的一次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整改工作视察活动。
2018年5月7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在办案中发现,在十堰市茅箭区鸳鸯乡刘家村马家河下游河堤边有6万多吨建筑垃圾,距离水体最近处仅5米左右,对河道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018年5月16日,这一问题被生态环境部列为“清废行动2018”第四批30个挂牌督办问题之一,要求限期整改。
经初步调查和审查后,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将此问题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正式立案。
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向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是必经程序。
这份检察建议怎样才能达到最好效果?
十堰市检察院组织市环保局、市综合执法局专题召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约谈推进会,各方达成共识:迅速以整改成效回应社会关切。
外运建筑垃圾、渣土5000多方,形成马道4000多平方米,平地近6000平方米,沿河道和马道植树1200多棵,在边坡覆土种草5000多平方米……约谈会后,整改工作紧锣密鼓开展。
不到一个月,整改工作汇报会前,检察、环保、综合执法等单位参会人及市、区4名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此时的马家河边面貌已焕然一新。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隆侃告诉记者,十堰市检察机关将促进问题解决作为公益诉讼的首要目标,采取约谈、公告、宣告、联席会议等多样化方式,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
“我们始终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增进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整改率超九成。”郑隆侃说。
保障“舌尖”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是公益诉讼的重要领域。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手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一次约谈,让十堰主城区网络订餐行业走向规范。
2018年7月,茅箭区检察院结合办案掌握的信息,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检查发现,“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平台上部分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页面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的许可证没有注明“含网络经营”项目、第三方平台上的店铺名称与许可证的字号名称不统一、个别商户存在一个证件多店使用、个别商户冒用他人许可证、登记公示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等问题。
茅箭区检察院立即向食药监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全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2018年9月17日,十堰市食药监局、茅箭区食药监局和茅箭区检察院联合约谈“美团”和“饿了么”两家外卖企业。
随后,十堰市食药监部门对网络订餐服务平台和网上从事食品经营的商户开展网络食品订餐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对上线入网的83家问题餐饮经营服务单位进行逐户实地检查,并督促全部整改到位。
“如果没有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很难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治理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合力。”茅箭区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实现多方共赢
“我非法电鱼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我愿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通过放鱼的方式来修复受损生态。”2018年10月,十堰市郧阳区男子权某因非法电鱼被检察机关“告”上法庭。
这是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的首例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
因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70多斤,权某被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7000元。
十堰市检察院认为,权某虽依法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在禁渔期采用电鱼的方式,对处于繁殖期的众多鱼类、浮游生物等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借用“外脑”,十堰市检察院委托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权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需要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进行专业技术鉴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投放规格为20尾/kg的鲤鱼种48020尾、5cm长的白鱼种3610尾及5cm长的鳜鱼种285尾,该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宣判后,权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购买了5万余尾鱼苗放流至汉江。
“十堰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通过要求当事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方式,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害程度,从而实现司法办案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小刚说。(刘志月 胡宇汉 高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