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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临汾模式”调查

时间:  2017-09-19 11:31
“亲情弥合八步法”挽救濒危家庭
 
家事审判改革“临汾模式”调查
 
近年来,我国法院家事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约占全部民事案件三分之一。与之相伴,大量未成年人教育抚养、妇女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频发。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处理不当的家庭纠纷,还会直接引发刑事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9月15日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6年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后,临汾中院探索实施感情预修复、情绪先疏导、视频再教育、甜蜜唤回忆、亲情齐规劝、社会同介入、私密重保护、案后必回访“亲情弥合八步法”,挽救了一个个濒危家庭,收到良好效果。
 
撤掉高台换上圆桌
 
据介绍,被确定为试点法院后,临汾中院第一时间制定出台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设立全省首家家事专业审判机构——家事审判庭,组建了专业家事审判团队。
 
记者看到,与普通法庭不同,临汾中院家事审判庭没有审判高台,没有原告席、被告席、旁听席,取而代之的是一张大圆桌,由男方席、女方席和沙发、茶几组成的调解区。圆桌上放有双手托举家的标识,墙上贴着“孝、悌、恩、慈”,等候区还悬挂了家风故事和名言。
 
临汾中院家事审判庭庭长赵文岗说,这些都是为了营造温馨舒缓的氛围,减少当事人之间情绪和心理的对抗。
 
临汾中院副院长陈伟介绍说,临汾中院要求,家事法官对当事人的保护,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突出家事审判司法过程的柔性和程序的弹性,不能将家事审判职能仅局限于裁判职能,而应延伸到家庭情感的修复治愈职能及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能。既要注重保护婚姻自由,又要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作用。
 
“以前拿到婚姻家事案件,一心想着如何尽快结案,焦点往往聚集在财产分割上,忽略了感情是否真正破裂。现在,首先要判断婚姻是否死亡,如果仅是婚姻危机,则应当通过调解、心理疏导等方式积极救治。”临汾中院家事审判庭法官王永良说。
 
设置“离婚冷静期”
 
向某和妻子景某经营一家物流站,由于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再加上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外债。两人分歧越来越大,闹到打离婚的地步。一审法院判定双方离婚,向某不同意财产处置,上诉至临汾中院。
 
王永良是此案的主审法官。他发现,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感情并没有破裂,属于需要挽救的危机婚姻,遂发出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要求双方好好思考,其间均不能向对方提出离婚,并用大段文字劝解双方珍惜婚姻家庭。一个月后,王永良接到当事人反馈,双方已制定还款计划,将来法院办理撤诉手续。
 
据了解,设置冷静期是临汾中院感情预修复法的一种。家事法官接案后,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可设置一个月至三个月冷静期。冷静期内,法官会不定期与当事人沟通进行劝解。
 
临汾中院坚持家事案件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把矛盾限定在两人之间;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将调解贯穿审理始终。
 
陈伟告诉记者,临汾中院从妇联、司法局、民政局、社区等聘任12名具有基层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心理咨询师等为家事纠纷调查员、调解员、心理疏导员。家事纠纷调查员受法官委托,可以第一时间介入家事纠纷案件,诉前、诉中采取走访询问等多种方式详细调查纠纷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帮助法官了解纠纷背后真相,便于案件审理和调解。
 
试点一年多来,临汾中院家事案件调撤率达40%。
 
离婚证明保护隐私
 
以往,离婚案件判决后,法院会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上面载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个人隐私。如今,经临汾中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再婚登记时,不用带着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只需带法院出具的仅有当事人基本信息的离婚证明书即可。
 
“不良嗜好、私密聊天、吵架细节……这些出现在法院离婚裁判文书上的文字,往往让当事人面对新感情时感到尴尬、不便,也不利于新家庭的和谐。”赵文岗说,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尴尬,临汾中院试行推出离婚证明书。
 
记者看到,离婚证明书中只记载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不再涉及案件具体事实,隐去了个人隐私等信息,并加盖法院公章。
 
赵文岗说:“离婚证明书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携带方便,广受当事人好评。”
 
据了解,临汾中院还建立了家访回访制度。针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以及行使探视权、赡养纠纷、支付抚养费的案件,要求法官适时进行访问,了解当事人对法院生效文书的履行以及感情修复情况,提醒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双方产生新矛盾,同时可以发现审理案件中是否存在问题。
 
临汾中院党组书记周太生介绍说,开展试点一年来,临汾两级法院已逐步形成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家事法官更多考虑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未发生因家事案件处理不当引发当事人越级上访事件以及民转刑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马超 王志堂)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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