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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学法用法守法工作的意见

时间:  2015-05-25 16:1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执法队伍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学法用法守法的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执法队伍学法用法守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法用法守法重要性的认识
 
中央《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也是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行政执法队伍作为行政执法的实施者,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学法用法守法工作,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行政执法队伍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各地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学法用法守法的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学法用法守法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学习法律法规的力度
 
(一) 突出学法重点。深入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与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履行本职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以及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洁执法预防职务犯罪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法治思维训练,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
 
(二) 健全学法制度。完善集体学法、法治讲座、法律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队伍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三) 拓宽学法渠道。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定期举办各类行政执法队伍法治专题研讨培训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不断拓宽学法的渠道和空间。
 
(四) 落实学法措施。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授予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训换证制度,对轮训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由政府法制办换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律知识的更新培训,将培训情况和考试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把学法情况纳入执法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考察重要内容。年度学法任务没有完成的行政执法机构不能评为先进,年度学法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评为优秀。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 规范行政检查。执法检查应当完整记录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检查完毕后,应将执法检查记录入卷归档,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定期抽查行政执法检查记录。除因办理案件需要外,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执法检查的,其他同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
 
(二) 规范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权,要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定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证据认定、裁量权行使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适用简易程序的,要加强当场执法的说理工作。
 
(三) 规范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履行审批手续后制作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要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没收、销毁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的,对于超出部分,要返还当事人或者依法予以提存。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减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统一裁量基准,形成统一规范、分级执法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体系。对于行政处罚,应当明确规定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适用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应当根据法定裁量因素,结合酌定裁量因素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根据行政执法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六) 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施行政执法应当规范制作、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统一格式执法文书的,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法制机构要求制定本系统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行政执法文书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式文书,并进行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使用预定格式法律文书的,要全面、准确填写相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在行政执法完结后,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建立案卷台账,严格档案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更改案卷材料及其内容。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制度
 
(一)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注重评查实效,从主体是否适格、职权是否适度、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依据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以及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每年至少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抽查。评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为下一次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制度,梳理汇总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并于每年1月和7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备,接受监督。
 
(二) 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实现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地政府、各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要履行好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职责,认真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三) 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细化执法流程,公开执法职权,切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要开展监督检查,积极受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四) 健全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认真办理复议申请,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加大纠错力度。对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普遍违法执法行为,要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时,要积极应诉答辩,按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执法部门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办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五)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五、进一步强化学法用法守法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基层执法队伍要在现有人员编制内,配备专兼职法制员。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
 
(二) 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进程。通过建立电子政务和移动办公系统,建设网上执法工作平台,逐步实现执法人员电子化管理,执法办案、办事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网上考评,执法信息网上传递,执法文书电子化操作。
 
(三) 加强执法保障。各地政府、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的标准化建设。要严格执行收缴、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四) 加强作风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并推行行政执法用语、仪容举止、职业道德等基本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有统一着装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着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5日
来源:甘肃省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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