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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检察长赵德金在《检察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发挥职能优势 深度参与社会治理

时间:  2022-05-18 10:59
5月9日,《检察日报》刊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德金署名文章《发挥职能优势 深度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日报》截图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赵德金
 
 
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需要适应社会治理新需求,立足职能定位,明确参与社会治理的载体和抓手,创新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为检察权主动融入和服务社会治理大局、协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辟新路径。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具有职能优势和现实基础。检察机关既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力量,也是社会稳定的建设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符合检察权的内在属性。依照宪法规定,检察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架构与社会治理格局中存在的一条保障安全、稳定秩序、救济权利的制度通道,人民群众的法律诉求可以通过该通道获得救济,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

检察机关具有依法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之责。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和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因此,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保证公权力沿着法治轨道运行,以实现对美好社会的治理。要不断完善对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不合法的侦查取证行为,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违法情形,切实保障民生。要适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新需求,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具有社会治理的法律职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管场所监督、公益诉讼监督等,都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而这些职能也正是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法治手段。社会治理在法律领域的实现,主要是通过立法赋予司法机关相应权力,从而对涉及法律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治理。要立足检察职能一体化,发挥各部门、各条线职能优势,积极开展预警、预测、预防,以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最大限度实现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能够更好展现对新时代美好社会的价值追求。法治是美好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石和制度保障,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和程序来调整、修复社会关系,消解矛盾和冲突,以良法促发展,以发展促善治,实现美好社会美美与共。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能够充分回应“时代诉求”。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要以积极能动的姿态为社会搭建公平、公正、公开平台,及时回应人民关切和诉求,把“以人民为中心”融入为民办实事的细节里、环节中。要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通过开展常态化调查,倒逼件件有回复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检有所应”,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要求和实现方式。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坚持“人民至上”,在服务大局中展现为民情怀,保障民生福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核心是以司法办案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突出的问题。要加大查办涉及民生刑事案件的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犯罪,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要秉持“人民至上”理念,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社会治理各方面、全过程,实现“办理一案、惠及一片”。
 
第二,做优“四大检察”,在履职尽责中展现检察担当、维护社会稳定。“四大检察”是检察机关基本职能所在、“十大业务”所依,落实好检察主责主业,就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要特别关注社会治安新情况、新变化,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等。要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司法与理性文明并重的理念,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等制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第三,扛牢法治责任,在深化监督中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要求,扛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治责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应有作用。法律监督工作是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注重诉讼监督,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开展监督;注重对执法权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和滥作为现象,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注重维护公共利益,通过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实现社会治理长期效果。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要有战略眼光。“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包括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要求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检察机关要对标国家战略,结合自身改革举措、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深入研判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期效果。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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