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最高原则。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最高原则,紧紧围绕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政法工作决策、执行、监督等全过程和各方面,着力构建完善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体系。
二是坚持全局思维。在严格遵循《条例》的基础上,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的工作定位,从推进平安甘肃、法治甘肃、过硬队伍建设,推进我省发展全局出发来起草《实施细则》,防止只从部门角度考虑问题。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在《条例》规定基础上,就“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结合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关于政法工作的最新要求,进一步细化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职责任务、运行方式,努力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坚持制度设计。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制度建设这条主线,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如何履行职责、如何加强督促检查等,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作出规定,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一部分(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规定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阐明了全省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
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四章)是领导主体及职责,明确了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围绕《条例》规定的职责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
第三部分(第五章至第七章)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明确了请示和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
第四部分(第八章)是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各级党委的职责任务主要体现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十项工作机制上,以制度建设确保将地方党委的领导责任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健全政法领域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四是建立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制,五是建立健全统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政法改革推进机制,七是建立健全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八是建立健全政法队伍职业保障机制,九是建立健全政法基层基础建设机制,十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其他机制。
同时,本章第九条第二款,对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作出了规定;第三款提出“完善落实政法机关‘一把手’和重要副职异地交流任职制度,推动政法领导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轮岗交流”。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十项工作制度,明确了职责任务:一是建立健全政治轮训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制度,三是建立健全调研分析制度,四是建立健全督查制度,五是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六是建立健全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制度,七是建立健全政法舆情动态分析研判制度,八是建立健全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九是建立健全对同级法学会的领导管理制度,十是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员会依法履职的其他工作制度。
同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制度,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
综治中心是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大制度设计,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作平台。《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要求,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领导管理。市(州)、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一般可以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任,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一般可以由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兼任。
答:《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要求,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围绕下列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发挥好领导作用。一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二是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三是研究和处理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四是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五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六是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答:决策和执行是党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实施细则》第六章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同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常委会会议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通过加强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综治督导、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方式对政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的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政法工作中违反《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
答:《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学习贯彻和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一是要加强宣传普及,采取各种方式深入广泛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要加强学习培训,要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培训。三是要加强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任务,查缺补漏,落实落细,在政法委员配备、综治中心建设、执法监督等工作上下功夫,确保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有效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迈上新台阶。四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各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省级政法单位要对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形成全省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较为系统的配套制度体系,确保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工作的规范性。五是要加强督促检查,结合中央政法委、省委对《条例》的督导检查,适时对各单位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