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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司法从不“缺位”

时间:  2019-11-29 10:55
优化营商环境 司法从不“缺位”
 
——全省法院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纪实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朱婕
 
“现在开庭!”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响起,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张海波审理的一起民商事二审案件公开开庭。
 
这是10月30日上午9时30分许的一幕。开庭的案子是因投资人委托他人向公司投资而引起的公司类纠纷,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此案由省法院院长开庭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
 
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到成立兰州市知识产权法庭,从破解破产难题到调解亿元大案,从及时掌握企业司法需求到引导企业规避经营风险……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法院围绕大局、主动作为,在产权保护、金融审判和破产审判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强的措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彰显了司法新作为。
 
“府院联动” 协同发力
 
如何妥善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优质资源,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我省法院积极探索企业破产重整效能与拯救价值最大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帮助和支持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去年,省法院与省国资委等19个单位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制定《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文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务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僵尸企业”,“府院联动”机制引导其通过规范的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退出市场;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
 
在“府院联动”机制协同发力下,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等大型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引入重整资金58.5亿元,化解破产债权49亿余元,安置5600多名职工,盘活土地和房产约37万平方米,从根本上改善了企业资产及负债结构,探索出一条企业改革脱困的新路径。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申请案件89件,依法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助推产业结构升级。
 
不久前,省政府、省法院相关负责同志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主持调解,案件标的额高达近2亿元。在调解中,办案人员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要求,防止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陷入停产困境,保障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最终使得案件得到顺利解决,充分体现了省政府与省法院在积极开展产权保护、优化甘肃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做出的巨大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制裁侵权 规范市场
 
随着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司法裁判已成为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
 
2019年1月4日,兰州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这是我省全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专门化审批体系的一项重要成果。目前,法庭已受理专利类纠纷、商标类纠纷、著作权类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等案件近300件,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全省法院始终把加强产权保护作为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制定出台《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从准确把握涉产权案件的法律界限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我省法院审理的北京华锐风电科技集团公司与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做到了各类主体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的平等对待。审理的北京天路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依法支持企业主张“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的”合理诉求。审理的逢生公司与多式联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等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为企业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提供司法保障。
 
防范风险 提升能力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法院主动作为,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全面提升金融审判工作能力。
 
我省法院探索建立“司法保障+金融监管+金融服务+行业自治”机制,形成金融风险防控合力;对涉营商环境的重大性、普遍性法律风险,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防范的司法建议;下发《关于依法处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债权案件的通知》,对类案裁判提出指导意见;下发《关于妥善化解扶贫攻坚领域涉农贷款纠纷的通知》,统一受理要求和裁判标准,确保“三个效果”相统一;与省银保监局联合召开金融借款问题座谈会,通报金融机构在审贷、放贷中存在问题及法律后果,提出规范工作、防范风险的意见建议,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司法的独特作用。
 
在审理涉青海投资集团金融借款系列案中,我省法院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蔓延;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我省法院明确“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遏制违法高息借贷,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在审理股权融资、保理合同、让与担保等新类型案件中,我省法院准确认定新型融资担保合同效力,发现可能涉嫌“套路贷”、非法吸收存款等犯罪情形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各地法院主动移送870余件。
 
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护从不“缺位”。
来源: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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